(二)行省“权力不专”体现在三大方面:
第一,行省权力受到中央的制约。中央对行省的权力制约可以从财政、军事、人事任免等多个方面体现出来。
1.在财政方面,中央与地方财赋分割之比一般为7∶3,收归中央的财赋占2/3以上,各行省留有的财赋与中央相比少的多,而唐后期两税三分制下收归中央的财赋明显低于全国两税收入总额的一半,显然元朝中央控制的财政比重较大,另外中央还限制了行省的财政支配权。
2.在军事方面,中央对地方的权力控制尤为突出。首先,提调军马的官员由朝廷任命。其次,提调军马官员虽然能领军,但调动军马的权力仍掌握在皇帝及枢密院手中,各行省只能奉“敕”“命”行事。最后,各行省驻军的混杂不纯。行省内的军队除了有直接接受行省节制的汉军及新附军,还有隶属于枢密院的蒙古军、探马赤军等中央军队,中央军与地方军混杂形成行省驻军。另外,朝廷还根据政治、军事形势的需要,定期不定期地把镇戍部队在各行省之间调出调入。这使得军队成员组成不固定,明显削弱了单个行省军队的实力。
3.人事任免方面,行省及行省辖区内宣慰司、路府州县、汉军万户府等各级官吏的人事任免权均掌握在中央手中。行省在人事任免方面无所作为,完全听命于中央。
第二,行省内部权力运行机制导致行省长官无法专权。行省内部实行圆议连署制和分领制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圆议连署制指行省751七个成员组成的核心领导班子集体参与会议、共同商议和决策政事并最终要在决议上联名签署的制度。分领制是指行省长官间的内部分工,某些事情由朝廷专门任命的官员负责,其它官员无权干预。如提调军马由朝庭赐予金虎符的官员负责,钱谷、财赋、屯田、漕运等事务也由朝廷指定专人负责。圆议连署制和分领制这两个制度相辅相成同时又相互牵制,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避免行省长官走向专权,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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