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办法》适用场合的比较
首先,三地《办法》的适用场合有所不同。北京《办法》的规定是,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义乌则直接援引了商务部《办法》的规定,其适用于“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同时,特别规定“不含农村物资交流会”;广州《办法》则强调“由本市展会登记部门登记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
其次,三地《办法》的适用对象均为专利、商标、版权。然而,目前普遍存在的知名展会(包括会议)的名称却都不在三地的保护范围之内。由于有些展会(包括会议)已有数十余年的定期举办经历而且影响广泛。近年来,这些著名展会或会议的名称屡遭仿冒,造成众多参展商和观展人受骗上当的现象。可是,我们并没有看到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这类问题提出保护。这与企业名称权受相关法律保护的情况相去甚远。
第三,由于三地对适用场合的规定不一致,那么,外地参展商到当地参加同类展会时,将会因各地之间的不同规定遭遇不同要求、履行不同手续。当越来越多的地方性展会规范出台后,势必产生“画地为牢”的现象。这样发展下去将扰乱全国会展业的有序发展。(见附表2第4、5项)
(二) 对展会法律主体职责范围的规定
北京设定的展会法律主体多达751个,义乌规定了四个,广州仅规定了三个。北京虽然设定的主体最多,但多数主体的职责无法落实。目前,许多重要展会都是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主办,在多头管理体制下,展会管理部门的身份和职能处于模糊而混乱的状态。事实也表明,多头管理的事物最后往往会变成无人管理。
义乌是享誉全球的小商品批发中心,有着巨大优势发展会展业。其出台的《办法》虽然法律位阶较低,但立法成果值得肯定。其中确立的法律主体就非常简单明了,具有可操作性。广州设定的职能主体就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责、权、义也做了明确规范,显得更加具体、更有效、更具有操作性。(见附表2第6、7项)
(三) 对重要展会的专门性规定
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三地投诉的受理程序与投诉时效、虚假投诉的处理等规定。在投诉的受理方面,义乌、广州不仅具体规定了投诉纠纷的处理时效,还尽量精简执法主体,比较注重处理问题的效率性。义乌把绝大部分执法权赋予了展会投诉机构;广州则把取证权、撤展权等处置权直接赋予了主办方。
对于虚假投诉的处理,义乌规定,权利人在投诉时除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必须书面承诺因投诉不实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州规定更加明确:投诉人提交虚假材料,无论恶意或过失,轻则受到警告处分;重则将被处以罚款。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预防滥诉或恶意投诉的作用。
在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主体方面。三地的《办法》对此规定各有不同。北京处理纠纷的主体有两个,一是主办方或其设立的投诉机构;二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义乌处理纠纷的主体只有一个,即投诉机构。广州处理纠纷的主体有三个:主办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广州还规定了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比北京要求的在调解不一致时当事人才能起诉,大大缩短了纠纷的处理时间。(见附表2第9项)
(四) 对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有效处理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既是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要求,也是对立法者和管理者立法智慧与管理能力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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