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是中国上古文明的全盛时期,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上,统治者奉行“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理论,但是不可否认,西周死刑种类的科目繁多和执行方式的严苛,并且还首次创设了颇具特色的系统的死刑等级制度。对于不同身份、地位或者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分子,承受不同痛苦程度的不同死刑方式,死刑的执行方式主要分为七等:斩、诛、焚、辜、磔、踣、罄。由此可见,虽然西周主张慎刑,提倡仁政,并且形成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但是从上述的死刑执行方式的来看,并未体现出减轻死刑刑罚的趋势。
(二)封建社会时期
1.死刑制度种类繁多时期
秦汉时期,是中国封建制度最初形成的时期。秦始皇在秦国的历史经验中,意识到健全法制对建立富强繁荣的国家的重要性,所以,他统一天下之后,立刻统一法度,希望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来完善法制建设。也正因为秦代的统治者以法家思想为治国思想,所以法家所主张的刑法的威慑论在这个时期达到了巅峰。秦朝的刑罚种类极为繁多,执行死刑的方式同样很多。除此之外,秦代还实行过凿颠、抽肋、镬烹、囊扑等更为严峻苛刻的死刑执行方式。除了族刑之外,还有“收”这样一种新型的株连刑,即在对犯人判处刑罚的时候,还同时将其妻、子等家属没收为官奴。[2]汉代的死刑名称大多数都是沿用秦代或前代的刑罚名称,虽然也在建国开始废除一些秦代的不合理死刑罪名,但是实际上汉朝死刑的数量并没有减少,譬如斩右趾改为弃市,就扩大了死刑的范围。虽然汉代法律上规定的死刑只有枭首、腰斩、弃市这三种。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族诛、焚、殖等法外死刑,不过,总体说来,在中国法律史上,汉代刑制改革的意义举足轻重,因为标志着古代刑制从奴隶社会的野蛮时期步入封建文明时期。汉代提出独尊儒术的主张,确立了儒家学说在中国法制制度的统治地位,同时也对中国死刑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发展。
2.死刑制度减少且适中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代,是我国古代立法活动较为频繁的时期,在这一阶段,死刑制度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三国时期的蜀国、吴国“律令多依汉制”,死刑条数与东汉相差不大,而魏国立法跟蜀吴两国相比较,对汉律有所改动,死刑条数比汉律有所减少。后来的晋律二十篇,751百二十条,死刑的条数更为减少,宋、齐、梁、陈,沿袭晋律,死刑制度变化不大。北齐的死刑有四种,分为车、枭首、斩、绞这四类。到这个时期,死刑制度与春秋战国及秦汉时期相比,死刑幅度已经有了大幅度的降低。
隋唐时期是古代封建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在这个时期经济发达,文化相对开明。《开皇律》是隋文帝时期立法上的重大成就,虽然主要参照魏晋以来各朝代的刑律,但是同时也删除了很多严苛的刑法内容,在死刑方面,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这种改革是历史的一大进步,标志着封建刑罚制度日趋成熟,并且对唐代有着直接影响。但是到隋炀帝时期,统治者昏庸无道,社会矛盾尖锐,隋炀帝“更立严刑”,敕令天下盗窃以上罪,不分轻重,一律处斩。此后,又恢复轘、枭首、灭九族等酷刑。也正因为隋末统治者滥施淫刑,民不聊生,仁人志士揭竿而起,隋王朝短命而亡。在隋末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唐朝,充分吸收隋亡的教训,积极缓和社会矛盾,在立法上也适用宽严适中,简约易明的基本指导思想。初唐统治者相继删除了沿袭《开皇律》而制定的《武德律》的一些严苛的刑罚内容,仅仅死刑就删除了九十二条,至于变重为轻者不可胜数。但到了中唐以后,历史上曾用过的酷刑,如腰斩、枭首、夷三族等刑罚重新被统治者启用,到了晚唐时期,犯罪者的家属不论亲疏远近都被判处死刑,甚至连不懂事的孩童都不能逃脱。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唐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制度历史上举重若轻,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唐朝统治者充分吸收了前朝立法的优秀成果,同时又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和发展,使其成为中华法系的瑰宝,亦表明了中华法系开始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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