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为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得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人们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很是疑惑。目前主要有有效说、无效说和二元区分学说这三种学说。作者认为二元区分学说还是比较合理的,它从婚姻法中个人利益让位于社会利益、合同法并未排斥身份协议的适用、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和承诺双方应受禁止反言的约束这几个角度论证了其合理性。我们应该辩证对待夫妻忠诚协议,如果涉及财产方面的约定,基于私法自治,应该有效。对于人身方面的限制,如果违反相应法律规范,则就是无效的。本文通过具体分析协议的条款来逐一探讨其法律效力。34579
[毕业论文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忠实义务、法律效力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述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定义
随着离婚率的逐渐提高,忠诚问题也在考验着一对对夫妻。很多人在对婚姻彻底失望之后,通常会选择通过一纸协议来保证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这个协议也就是我们所提及的夫妻忠实协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忠实协议却得到了不同的“待遇”。2002年上海闵行区法院支持了当事人依据忠实协议提出的诉讼请求,而2008年青岛市市北区则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忠实协议是道德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驳回了当事人依据该协议提出的赔偿“空床费”的诉讼请求。这不禁让人们感到很疑惑,夫妻忠实协议签订之后能不能保障自己的权利?有没有必要签订夫妻忠实协议?下面本文逐一来解释。
关于夫妻忠实协议的定义究竟是什么?法学界的大致意思是相同的,即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夫妻之间的关于忠实问题的协议,约定若一方当事人违背协议中的内容,就要实施一定的行为,比如说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或则丧失一定的权利。夫妻忠实协议大致的意思就是如此。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
关于夫妻忠实协议的类型分析,作者把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忠实协议分为以下三种:财产关系的协议、人身关系的协议以及兼具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协议。对于财产关系的忠实协议,无非就是夫妻一方有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比如说出轨或者一夜情等,另一方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或者损害赔偿,违约方就要承担经济方面的一些损失,比如净身出户或者赔偿对方的空床费之类,还有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和外遇损害赔偿等。人身关系的忠实协议,就是在违约的情形下,另一方可以提出一些人身方面的要求,比如说丈夫有外遇或者出轨之类的不忠行为,妻子就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丈夫不得拒绝该请求。或者守约一方剥夺违约方对于子女的探望权和监护权等等。该方面的协议主要包括以不作为的身份行为为客体。社会中绝大多数人会签订第三种协议,即兼具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的忠实协议。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既约定了涉及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的条款,又有涉及双方的财产问题的条约。该类型出于当事人的谨慎考虑,对人身和财产的两方面都进行了约定,如果一方违反该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就要受到财产和人身方面的双重限制,算是一个比较详尽的约定了。
二、夫妻忠诚协议与忠实义务
(一)忠实义务的演变与发展
忠实主要是指禁止夫妻为婚姻外之性交,在性问题方面坚持从一而终。广义上也包括夫妻不得故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去损害配偶的利益。尽管夫妻忠实的要求是规定在总则中的,并不能成为直接适用的依据,但它是专门针对夫妻关系所做规定,应当理解为夫妻权利与义务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不仅是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也符合婚姻当事人个体利益以及婚姻整体的利益。夫妻各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忠实于自己,不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或者保持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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