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在当时诉讼资源有限且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美国,这一制度有效地提高了诉讼效率。此后,这一制度被各国广泛地吸收借鉴,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目前案件增多,而司法工作者数量少,司法资源有限,也面临着案件积压的困境。由于我国的国情,直接移植辩诉交易制度显然不合适,但是,可以借鉴这一制度的一些优点,加以改造,从而提高诉讼效率,避免讼累。30884
[毕业论文关键词]:辩诉交易 比较借鉴 控辩协商 公平与效率
目录
引言1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1
二、辩诉交易在各国的实践
(一)美国2
(二)意大利…3
(三)法国3
(四)德国4
三、辩诉交易制度的弊端
(一)辩诉交易的弊端…4
(二)辩诉交易的优点…5
(三)国内的争论…5
四、我国移植辩诉交易的障碍和基础
(一)辩诉交易的弊端…6
(二)辩诉交易的优点…7
五、我国辩诉交易的构想
(一)我国辩诉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8
(二)我国的制度构想…9
结论…11
参考文献…12
英文摘要…13
辩诉交易制度以及我国对该制度的借鉴意义
辩诉交易( plea bargaining) 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 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控诉方和刑事被告人达成的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被告人就一项较轻罪行或者多项指控中的一项认罪,以换取控诉方的让步。通常是更宽容的量刑或者取消其他指控。”[ ]
辩诉交易的主体是检察官和被告及其辩护律师。辩诉交易的内容是,被告做有罪答辩,放弃按照普通程序获得正式审判的机会,而检方则是撤销或者降格指控,或者建议法庭做出较轻的量刑。交易在控辩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被告人在做出交易时,是出于“自愿”和“理智”的。双方进行辩诉交易的结果是,不进入正式审判,法庭对协议做形式上的审查,确认被告是在“自愿”和“理智”的基础上做出的决定,而后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直接定罪量刑,程序终结。
辩诉交易协议达成之后,法官就不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审查形式上双方确立的内容。比如,辩诉交易的内容违反了公平与正义的原则,或者被告人并不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有罪答辩,那么法官不接受达成的协议。但是这样的情况比较少。一般来说,法官对于检察官的给出的量刑建议的承诺也会给予充分的尊重。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
辩诉交易产生于美国并且得到广泛的运用也跟美国特定的司法环境有很大的关系。这一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当时,美国犯罪率上升,刑事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案件积压十分严重。为了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之下,解决积压的案件,一些地方开始用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协商,通过减少指控罪名和向法官提出降低量刑幅度的方式,获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从而使得案件尽快结案。这样可以尽快解决案件积压,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在当时美国许多地方都得到了运用。然而即便是广泛的运用,也都是不公开的状态下进行的。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高等法院才在Brady诉U.S案件的判决中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的合法性。1974年美国修订的《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制度。
除了案件数量多这个原因之外,辩诉交易的产生与美国特定的司法环境也有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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