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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网络权利的特征
    网络权利作为一种针对于虚拟世界而设定的权利,与普通权利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点:
    1、依托网络性。网络权利以虚拟的网络为媒介,离开网络就没有网络权利而言。普通权利则不以网络这种特殊媒介为存在依据,它是权利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利。
    2、低成本获取性。网络权利的获得途径并不拘泥于传统,网络为权利主体提供了自由的空间,人们仅仅需要简单的上网设备即可行使网络权利。
    3、内容丰富性。对于公民自身权利的使用方面,网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在网络的世界中,公民可以更加自由地去获取信息、获得学习机会等。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公民在网络世界中的活动内容更加丰富。与之相对应,针对网络权利的法律规定必然错综复杂。
    4、容易受侵害性。由于网络信息容量大且错综复杂,致使网络中的信息源头跟流动方向难以被掌握。网络中修改信息是很便捷的,而且很难找到修改的痕迹,所以导致网络权利很容易被不法分子侵犯,致使公民权利受到侵害。
    5、救济困难性。传统的侵权行为往往会存在现实中的种种证据。但是网络侵权的证据搜寻却显得举步文艰,像很多网站、微博、论坛等都是实时更新,很多侵权的痕迹极有可能被快速删除或者替换,这就导致侵权责任证据收集难以进行。
    二、网络侵权
    (一)网络侵权的含义
    针对网络侵权的界定,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其是指“互联网的侵权”。但并非完全如此,因为仅电脑之间的相互连接就极有可能产生侵权。《侵权责任法》认为网络侵权是“利用网络”进行侵权[2]。有学者给出简洁的定义,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利用网络因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3]网络侵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网络上的用户或者网络信息提供者在自己设立的网站、网页或者贴吧论坛等区域未经他人同意就非法转载、复制或者使用他人作品作为自己盈利的工具或者以此非法传递他人的作品,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在网络上下载他人的作品并且进行刻录、打印等,如利用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视频等进行营利性的活动,从而严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3、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将其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出售或传播,或者已经知道会侵权但是仍然做出此种行为,对权利人的作品进行转载和交易。
    4、侵害权利人的人身权。如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对权利人进行残害或者伤害。
    5、使用违法手段破解权利人信息的行为。如黑客利用自己的技术去破坏他人的硬盘或者利用木马盗用他人的信息,致使权利人无法正常的文护自己的权利。
    6、未经他人允许,非法破解他人的电脑、手机或者是移动终端设备,造成他人的隐私泄露或是个人财产的丢失。
    7、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的个人信息以及隐私在网站、论坛或者贴吧进行披露,对他人生活造成影响。
    8、在网站等网络公共场所公开发布不正当的言论,利用民众的心理行为习惯对权利人的名誉进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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