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冷冻胚胎的基本原理及适用对象
胚胎冷冻技术是在冷冻管中装进胚胎和冷冻液,分别采用快速以及慢速两种降温的方法使剩下的质量比较好的胚胎能顺利地保存在196度的液氮中的技术。冷冻胚胎等到自然周期或人工周期解冻后植入子宫腔内,可能产生促进受孕的效果。[ ]
当胚胎的供体双方在一个周期内得到的胚胎不仅质量好,而且数量又不能一次全部移植,或者存在其他不宜在治疗周期内移植胚胎等情形时,可将冷冻胚胎保存起来,待以后的自然周期或人工周期时进行胚胎复苏移植。[ ]
二、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一) 主体说
医学上将人体从受精卵第二周至第八周末称为胚胎期,从第九周至第三十八周称为胎儿期。如果从早期基督教的教义来看,每个生命都始于受孕,基督在玛利亚腹中受孕时已经是人了,是按照神的形象造的。同时,罗马法也承认胚胎是享有已出生之人所享有的部分主体权利的。
随着人类观念的进步,当今世界关于胚胎主体说的观点得到了新的发展。美国的部分州将胚胎定义为“拟制人”的法律属性;新墨西哥州对胚胎予以立法进行特别保护;更有甚者,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将其定性为生物体上的人(Biological Human Being)、法律上的拟制人(Juridical Person),并明确规定不是受理手术的医疗机构和精卵提供者的财产。
同时,澳大利亚发生过这样一个关于胚胎法律属性的经典案例——里奥斯夫妇所遗胚胎案。里奥斯夫妇在飞机事故中丧命,而医院里留有其所有的两枚胚胎,如何处理这两个胚胎,成了澳大利亚国际研究委员会的难题。经过反复探讨,研究委员会提出了处理这两个胚胎的建议:决定要把胚胎植入代理母亲的子宫中孕育,待该子女长大后继承遗产。[ ]这一判例所反映出来的是法律对胚胎作为具有人格意义属性的特殊保护,尽管没有明晰的从学理上认定胚胎的法律属性,但该判例的背后显然是以主体说的观点来认定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与此同时,从道德的高度上来看,这样的做法也是符合善良风俗的。
由此看来,冷冻胚胎作为民事权利的主体,在处置问题上应得到特殊保护。对于买卖胚胎甚至销毁胚胎这类蔑视生命的行为,法律应当严厉禁止并予以法律处罚;同时,对于一些利用冷冻胚胎进行科学研究的活动也应当予以限制;但对于冷冻胚胎能否被继承以及由谁来继承的问题尚且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 客体说
客体这一概念是相对的,一般来说,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那么物是什么呢?大陆法系国家对物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物主要包括有体物、财产权利和无形财产。狭义的物仅指有体物。[ ]在民法上,物的范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的变化不断演进,人体也开始出现了物化现象,如器官移植、器官捐赠等等,都是以人的身体的某一部分作为合同的标的,而原因就在于,一旦器官脱离人体,就相当于失去了人格载体,也就不具备主体的相关要件。此种情况下,将其归为主体也就略显牵强,冷冻胚胎也是如此。
然而,将冷冻胚胎归为客体一类并不意着对其特殊的人格属性的否定。虽然脱离人体的冷冻胚胎与一般的物表面上似乎并无不同,但在其内在,毕竟有发展为人的生命潜能,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它们在日后很有可能发展成为人,具有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这是任何一种普通的物都不可能享有的。
综上,学界有学者将冷冻胚胎定义为特殊的物。首先,冷冻胚胎类似于器官等其他身体上的部位,一旦脱离了人体这个载体,再将其归为主体难免差强人意;然而,它又不同于民法意义上一般的物,冷冻胚胎的内在始终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具有特殊的人格意义,因此,将其归为特殊的物一类予以特殊保护,既合乎法意又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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