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中国现行婚姻法中离婚救济制度的一种,能使离婚中无过错方得到保护和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然而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仍存在着不足之处,需要我们进一步去完善,从而真正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目的,充分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及价值。25128
毕业论文关键词 离婚损害赔偿 制度缺陷 完善建议
Abstract Divorce damages system is China's current marriage law in a porce relief system, the innocent party in a porce can get protection and relief, reflecting the law of equity and justice. But our system of porce damages in the legislation, there are still shortcomings, we need to go further improved, thus truly established system of porce damages the purpose of fully play its role and value in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porce damages compensation;system defect;perfect proposal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 3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3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3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4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 5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范围狭窄 5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请求主体不明确 5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主体过于限制 6
(四)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不确定 6
(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举证困难 7
(751)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不合理 7
(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时效问题 8
三、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8
(一)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情形的范围 8
(二)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请求主体 8
(三)调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主体 9
(四)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 9
(五)减轻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适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10
(751)改善以离婚为前提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11
(七)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时效 11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男女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为文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它是对无过错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通过责令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给予无过错方身心伤害及时救济,最大限度文护当事人的权利并体现法律的公正。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针对的是婚姻期间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成为了侵权行为人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的依据。依侵权行为法一般原理,离婚损害赔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1.配偶一方有过错且过错形式必须是故意
过错责任属于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般原则。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权行为,其性质也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而离婚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行为人须有过错且主观状态为故意,符合法律对于过错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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