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络团购中法律关系分析
1.消费者与团购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消费者与网络团购之间是一种无名的服务合同关系。团购组织者提供服务,而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上进行购物为团购网站带来流量和点击率从而获取收益。消费者并没有直接付给团购组织报酬,所以作为居间人的团购组织和消费者之间并没有存在双重居间关系,仅仅是普通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2.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消费者与商家是一种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在团购网站上做出广告,并提出格式条款,用户阅读同意后签订合同,支付成功后持凭证在商家所在经营地进行消费。
3.团购组织与商家之间法律关系
网络团购中商家和团购组织的关系为代理关系,商家为被代理人,团购组织委代理人,团购网站运营商在网站上发布广告,实际上就是为商家代理的行为。
(四)网络团购的法律责任类型
1.违约责任
商家、网购网站以及消费者三方之间如果团购成功,则形成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果一方违反约定,或者出现欺诈等现象,则会构成违约责任,在网络团购中这是最常见的法律责任。
2.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在网络团购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非因违约而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为商业侵权。在实践中,侵权责任一般会发生在其他商家与团购中的商家之间,或者发生在其他商家与同构网站之间。例如,发起同构的商家或者网站盗用其他商家的图片信息、产品介绍信息,如果造成其他商家经济损失或者名誉损失的,则很有可能会被其他商家以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3.行政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网络团购还有可能构成行政责任,这一重任多表现为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对网络团购的商家或者网站进行的行政处罚。例如,没有取得药品销售资质的商家黏在网站上团购其药品,网站在没有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就给予发布消息,主管药品的卫生部门会根据情节给商家或者网站以行政处罚。
4.单独责任
所谓单独责任,是指在网络团购中,由商家或者网站单独对跟团的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
5.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网络团购中,由商家或者网站连带对跟团的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商家或者网站合谋对消费者进行欺诈,或者商家在网购网站中所发布的信息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团购网站本应当屏蔽该信息却给予发布的情况,由网站运营商和商家连带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二、网络团购中现存的弊端和风险
(一)网络团购本身存在的弊端
1.消费者知情权不能保障。
网络的虚拟性使消费者大多只能从网店提供的部分平面图及文字介绍中获取商品信息,而对商品其他信息的了解存在缺失,尤其一些虚假广告的盛行,则很难就此判断所示商品的质量和规格。这样易发生买家收货后对货不满意、买到劣质产品及其它卖方欺诈行为。
2.交易安全及隐私权受限
网络的开放性势必会增加消费者财产的风险。网上支付的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于登录密码或支付密码的泄漏。具体体现为:交易信息被商家或银行收集后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方,或被冒用;黑客盗窃和非法破译账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丢失;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击;网上安全认证机构建设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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