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完善的法律保护和健全的司法监督制度。再审制度作为一种救济性和监督性的案件审理制度,发挥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以及修正审判错误的积极作用。目前,由于国家干预色彩较为浓厚,职权主义倾向严重,我国现行诉讼法中关于再审制度规定不尽合理,存在再审程序启动设置无法可依、内容过于原则、不够宽泛及基本原理偏颇现象。因此,完善我国再审制度必须贯穿实证分析和理论创建原则相结合。25003
毕业论文关键词:再审;再审程序;审判监督
On the Defect and Consummation of China Retrial System
Abstract: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need to improve the legal protection and the system of judicial supervision. Retrial system as a kind of relief and checking system of tria,play a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safeguard judicial justice and correct judgment of the positive role.At present, due to the state intervention relatively strong colour, functions and powers doctrine tend to be serious, some unreasonable provisions of retrial system in the our country present procedural law, existing retrial procedure startup Settings could not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ent is too principle, broad enough, and the basic principle of biased phenomenon.so, perfecting our country retrial system must be combined through the empirical analysis and theoretical creation principle.
Keywords: retrial ;retrial procedure ;trial supervision
目 录
摘 要 1
Abstract 1
一、我国再审制度概述 2
(一)再审制度概念 2
(二)我国再审程序的价值 2
二、我国再审程序的突出缺陷 3
(一)再审程序指导思想有失偏颇 3
(二)再审提起程序的欠缺 4
(三)再审程序内容不合理 5
三、我国再审制度的完善 6
(一)明确再审程序指导思想 6
(二)再审提起程序的合理配置 6
(三)完善提起再审程序的理由 7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论中国再审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一、我国再审制度概述
(一)再审制度概念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是为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的公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却有错误的裁定、判决和违反公平、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制度”[1]也成审判监督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裁判生效就具有强制性,即应得到社会界的普遍尊重。而诉讼法要实现的最终目的是社会正义。再审程序是对生效裁判的争议,这可能会危及到法律文护的社会的和谐性。但是,如果判决、裁定不合理甚至出现错误,司法机关还一承认其既判力,并由国家用公权力严加保护,就不正义。“故而,在权衡了程序意义上的和平安定与实体意义上的社会正义之后,许多国家都寻求并设定相应的纠错救济制度,并将其作为对法的和平安定追求的例外”。[2]
我国早在1982年就有关于再审程序的明确规定,并于1991年4月9日正式颁布了对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的重大修改。民事再审制度的修订:“一是确立了符合我国特色的再审之诉,使其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共同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框架;二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问题”。[3]体育
(二)我国再审程序的价值
1.再审程序的核心正义价值
每项制度的建立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例如正义、公正、自由等,制度本身具有定位性,故制度价值中总会有一种或几种因此而拥有不可撼动的地位,成为核心价值理念。“再审制度中,这一核心价值就是正义,它是再审制度的立身之本,虽然和其他许多价值范畴一样,正义也是一个抽象的无法具体的概念”。[4]“但我们以为,法律上的正义至少应该包含这样一种取向:无论对于任何人与团体,法律都按照既定的标准一视同仁地公平处理同质的争端”。[5]正因为这样,正义便成为权衡司法现状的基本标准,即便有时候较为抽象。然而,正义也不能作为再审程序的唯一价值元素,但可以被尊崇为司法活动的首要价值。在先的一二审诉讼阶段可能存在不正义之举,再审程序对在先的诉讼阶段的非正义阶段进行矫正,其正义便体现了核心价值理念。一种正当的社会秩序和权利的运行规则如果不能在这一最后阶段得到遵守和认同,法律的正义尺度就不具有说服力,就不能体现核心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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