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著作权的限制
1.著作权限制的合理性
第一,符合我国的立宪精神。《宪法》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著作权的限制制度也要规定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第二,体现对公平、效率的追求。公平在法律上就是实现合理的分配。效益就是追求价值的最大化。而要实现这一价值,就离不开权利的限制。著作权的限制制度可以被看作是,作品的权益在著作权人和广大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和调整。只有正确的处理公平与效益的关系,对著作权进行适当的限制,使两个群体利益达到基本平衡,才能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第三,社会发展、文化传播的必然结果。作者对作品的创作过程是在对先前知识、经验学习研究的前提下进行的再创作过程,网络时代的到来,著作权的扩张,私人利益的满足,严重限制了公众获取信息知识的途径,采取新的措施来限制著作权已成为必然。
2.著作权限制表现
(1)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公众接近作品的一种合理措施,是著作权法中最最要的一项限制制度。不仅在我国,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有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2]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十二条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其中包括对个人使用,课堂教学,公务使用,免费表演等的规定 。这一制度的成立,充分体现了著作权法既要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又要促进知识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然而,此规定仅反映了合理使用的基本含义,但是没有反映出关于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实践过程中,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越大,合理使用的范围也就越小。如:法律赋予著作权人“演绎权”,他人就无法对作品进行擅自改编、翻译、注释侵犯其权益。
(2)法定许可
随着社会的发展,合理使用已不足以满足公众对知识信息的需求,为满足公众的需求同时实现作者作品的使用价值,法律规定了超出合理适用界限的法定许可制度,我国对法定许可的规定分布于《著作权法》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包括对报刊的转载、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等 。弥补了合理使用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对作品的非商业性的使用和传播的不足,即可以让社会公众在更大程度上接近和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又保障了权利人的报酬请求权。可在司法实践中,法定许可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
(3)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的条件下,经使用人申请,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批准授权,使用人可以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无需征得其同意的制度。设立这项制度是为了防止著作权人滥用其专有权而拒绝他人基于正当理由对作品的使用,阻碍公共教育事业的发展。为达到既保证著作权人权益又保障作品的充分利用的双重目的。很多国家设置了强制许可制度,但是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现阶段,借助强制许可证的方式限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相互补充发挥著作权限制作用。不仅可保障其应有经济权利,又可确保公众接近和使用作品,对提高教学科研和科技水平,促进我国整体文化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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