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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集资诈骗罪作为一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集资诈骗罪的预备和中止形态没必要予以犯罪化;集资诈骗罪以其涉案金额多,集资诈骗罪数额的确认应坚持非法集资总额说,牵连人数广,而越来越为社会重视。从法律的角度看,规范其构成要件,区分集资诈骗与一般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9839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区别;严重危害性;非法吸收
    On crime of fraud
    Abstract:  Fund-raising fraud as a kind of serious harmfulness of crime, crime of fraud of the fund-raising of  “illegal possession” should be understood as “illegal”; Fund-raising fraud preparation and suspension form is not necessary to be a crime; Fund-raising fraud, for its involving illegal fund-raising fraud amount confirmation should adhere to the financing, said the total number of involved is wide, and for the societ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standardize its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 fund-raising fraud and general private lending, illegal absorbing public deposits such as crime of special significance 
    Key words: Crime of fraud; difference; serious harm of illegal absorbing
      目    录
    摘  要    1
    前言    1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2
    (一)集资诈骗罪属于复合型犯罪    2
    (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与客观方面    3
    二、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4
    (一)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
    (二)是否达到数额较大    5
    三、集资诈骗罪的处罚    5
    四、结语    6
    参考文献    7
    致  谢    8
    论集资诈骗罪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为保护金融秩序,实现刑法文护经济秩序任务,我国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特别是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规定不断严密, 体现了对金融诈骗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近年来,集资诈骗罪呈上升趋势。以吴英案为热点, 刑法学界和刑事实务界围绕集资诈骗罪的成因、犯罪构成、量刑、刑罚等展开了对集资诈骗罪的争论和探讨。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社会公众”、“非法占有目的”等要素,成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本文将结合上述集资诈骗罪的相关规定,试从集资诈骗罪构成特征、集资诈骗罪的对象、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集资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集资诈骗罪的立法情况等方面的问题予以探讨。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一)集资诈骗罪属于复合型犯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构成要件行为所包含的行为单复数,可以将其分为单一行为和复合行为。前者指构成某种犯罪法律只要求具备一个行为,如杀人罪、盗窃罪等;后者指构成某种具体犯罪法律要求必须具备复数行为,如抢劫罪、强奸罪等。分析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行为结构,就是分析其所包含的行为单复数。
    根据刑法第192 条规定,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问题是:其是属于单一行为还是复合行为?一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不是双重实行行为的犯罪,而是单一实行行为的犯罪。诈骗行为是本罪的要件行为;非法集资是本罪的方法,是本罪的行为要素,而不是独立的行为。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属于复合行为,包括使用诈骗方法的行为和非法集资的行为。有人认为,集资诈骗罪是一种牵连犯的立法规定。 也有人认为,集资诈骗罪是一种不典型的结合犯。所谓不典型,是指本罪中被结合的行为,其中一个是确定的独立罪名即诈骗罪,而另一个则是不确定的独立罪名,可能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还有人认为,集资诈骗罪具备刑法理论上结合犯的特征。那么,当本罪中的非法集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独立犯罪的情况下,本罪是否结合犯?笔者认为,认为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属于复合行为,包括使用诈骗方法的行为和非法集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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