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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引用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是对法律适用的正当性、合理性所作的说明,也是司法活动中使法官的判决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种法律方法。给司法界的启示是,法官可以通过以论证的姿态向当事人和社会表达自己的法律主张和见解的手段来增强自己判决的信服度和威慑力。法官运用好法律论证这一方法,是价值判断得以明晰得以认同的重要实现渠道。陈金钊教授认为, 对法律论证可以作两个方面的理解: 即关于法律的论证和通过法律进行论证。关于法律的论证涉及面很宽,通过法律的论证主要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作为判决理由的规范命题依据法律所进行的论证。在此我们强调后者。法官应注重对话式的法律论证模式。“转型时期多元主体的利益纷争需要法律的终局评判,融贯论为法官的决定提供一个整体观念下的衡量标准,既对法官的自由裁量形成制约,又对社会强势群体的不良干涉产生抵御,因此对话的法律论证模式为多元主体提供一个形式上平等交涉的场合,体现当前政治道德中的和谐理念对多元公民权利的重视。”[10]
       (3)利用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具有较强的可判定性,更强的可确定性、较强的可操作性并具有公正性、稳定性、效率性等衍生特征,故在进行价值判断的时候,我们应注意形式推理的应用,尤其是形式依据的依仗上。”[11]形式推理的形式依据并不仅仅局限于逻辑形式,就具体表现而言应包括以下内容:规则、法官判决和陪审团裁决、程序法、身份状况、关于时间、地点或数量的强制性规范、从众多变数中确认权利或义务的规则。
    (二)制度保障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 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要实现司法公正, 保证司法清廉, 必须从制度的设置上加以改革和完善。法官保障制度是法官有力行使审判权的关键, 没有健全的保障制度, 法官独立就不可能实现。保障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保障。设立保障制度的前提是完善法律,即基本的法律规定、法律原则与精神。法官对价值判断尺度的把握一般是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大体框架内进行,不会凭空想象作为。加强立法规划工作,促进立法技术的完善,建立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是重中之重。这个法律体系要以内涵全面科学为基础,以程序正当民主为特色,以运行切实有效为检验;在制度层面设计规定上,阐明界定司法有关人员的具体权限,包括法院内部合理运作的规则以及各项针对外界如媒体的施行办法,构建良好的法律框架,进一步规范审判工作。例如,制定新闻媒体运作规则,明确采访范围,限定监督方式,建立不当监督处罚机制,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实现司法报道的专业化、法制化。
    2.体制保障。法官要有独立的机制,这是法治得以生存的土壤。作为案件审判者的法官,应有的是独立的权力和人格,只能服从于法律的规定和职业的要求,而不能受到其他任何势力、团体的干涉甚至是重压。对此,要从财政人事和内部着手,从经济上站起来,从跟脚上站起来,在根源上强起来。首先,加快改革,加大力度。改革现行由地方党政机关控制法院人、财、物资源的财政制度及人事制度,摆脱减少不必要的控制与依赖;其次,改革法院体制,改革现行以行政区划为依据的设置法院的方式以及法院内部的部门设置和运作模式。    
        3.特权保障。包括任职保障、物质保障和人身保障。法官经合格录用,取得法官资格,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随意更换、免职、或调换工作;物质上的保障,是法官活动的根基,使得法官真正独立于行政与地方,公正无忧的判案;人身保障,法官角色本身就夹带着一定的危险性,若基本安全保障不了,一切免谈,因此,必要的安全措施应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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