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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作业场所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安环部每年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生产运行部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文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751条 公司安环部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安环部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每月检查和记录。
    第三十八条 生产岗位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检文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文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文修现场应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第四十条 要加强检文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一条 对承担检文修的特殊工种(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文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四十二条 要加强检文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文修现场情况,加强监测,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 做好检文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检查确认工作,重点对检文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751章  附  则
    第五十751条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华原公司及下属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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