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7149
第二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实行华原公司及下属各企业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五条 华原公司及下属各企业工会组织应依法文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751条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企业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各企业的HSE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九条 企业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HSE部门应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人事、财务、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企业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第十751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公司安环部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七条 华原公司安环部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十八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政府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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