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有允许用人单位经济处罚的,也就有不允许的,如2012 年11 月29 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置罚款。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前提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会对单位进行罚款。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看出,其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权进行罚款,对于扣减工资将在下文中论证是不属于经济处罚,该条例是旗帜鲜明的规定不再享有经济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