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西方的发展状态现今世界对于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无疑是美国。1911年美国堪萨斯州颁布了《蓝天法》,首次提出了对于会计信息披露的需求。而在之后华尔街动荡前夕的非法投机、诈骗、操纵市场的行为,美国在1933年和1934年又分别颁布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首次规定了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在20世纪70年代,由当时美国市场关于会计信息披露的两种主流的观点衍生出了市场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两种观点。这两种观点分别是一、受托责任观,二、决策有用观。决策有用观其观点多偏向于企业内部的管理方向,对大众披露的偏向较少在此不做赘述。受托责任观是在公司制和现代受托产权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受托责任观认为,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反映受托者完成受托责任的情况。在这种观点中,会计人员肩负着向委托者反映受托者完成委托情况以及结果的义务。所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该主要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而且必须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在证券市场中广大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变成上市公司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方,这些委托人具有极大的流动性,可能随时处于变动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式不确定的。而且企业潜在的投资者并不存在于受托关系中却也是上市公司经营信息的重要需求者和使用者。因此以受托责任观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出发点会让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产生片面性和局限性。61807
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成立,标志了现代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初步形成。之后颁布于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有效的降低了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的发生,成为了当代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条文的典范。在20世纪70年代,由当时美国市场关于会计信息披露的主流的观点在公司制和现代受托产权理论基础上衍生出了现代市场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受托责任观。其核心思想认为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反映受托者完成受托责任的情况。在这种观点中,会计人员有向委托者反映受托者完成委托情况以及结果的义务。所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该主要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而且必须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在证券市场中广大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变成上市公司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方,这些委托人具有极大的流动性,可能随时处于变动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式不确定的。而且企业潜在的投资者并不存在于受托关系中却也是上市公司经营信息的重要需求者和使用者。因此以受托责任观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出发点会让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产生片面性和局限性。而另一种观点决策有用观则认为企业应披露关于资源变动和经营状况等对于决策者做出决策有帮助的信息,却忽视了其他的投资者。
1.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我国市场的发展历程
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导致我国学者对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也相对滞后。王鹏程于1994年发表在《会计研究》杂志第2期上的《论证券经济与会计信息的公开——兼论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基本思路》是我国范围内关于这个领域最早的研究。随着市场经济繁荣所带来的充沛资本,论文网我国上市公司不断的增加,股票市场对于我国经济的影响也愈发巨大。经过十余载的发展之后,我国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已逐步完善,形成了由现有的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基本体系。在信息披露内容的方面,各法律法规及规章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以信息披露文件为主干、由初始信息披露、定期性披露、不定期性披露和其他披露四个板块内容组成的较为清晰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体系。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思想认识上的模糊、制度的不健全和改革的不配套,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屡发生 。以此同时,屡屡发生的财务舞弊事件,催化了学者们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不断产生的各种市场事故让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所存在的信息失真、披露滞后、披露信息缺失、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暴露的越来越明显。而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方面,我国监管机构的设置不合理,在日常对于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上暴露出了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