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1日实施的《建筑法》是我国建筑法律的基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实施的行政法规,在质量控制方面比《建筑法》更具体,也易于操作。其中将工程责任具体到各个部门,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将责任具体化,也加大惩罚力度。2006年6月26日建设部通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其中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要予以修复,其中不包含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这三部法律是的我国工程质量保修的到一定的保障。51598
国际中,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出现了各国政府对军事供应商提出的质量保证要求。20世纪50年代,美国发布了MIL-Q-9858A《质量大纲要求》。随后一些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加拿大也发布了相关质量保证标准用于民用产品。
随着全球一体化发展,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79年成立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TC176)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1987年发布了ISO9000系列标准,这些标准通过研究发达国家先进的质量管理,将质量控制和一些术语进行了统一,推动了质量控制的发展。它将顾客的需求作为质量控制的目标论文网,提高了产品的质量和顾客的满意度,因此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运用。
但是建筑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它具有单一性、固定性、生命周期长等独特性,ISO9000体系不能完全运用到其中,我国也针对这些研制出《建筑企业贯彻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实施细则》、《建设部关于建筑企业贯彻ISO9000--GB/T19000系列标准的知道意见》以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等办法。
然而国外的保修政策除了以上这些质量保证外,政府部门也会参与其中。就美国而言,政府部门会先监察设计方和施工方的资质,再授权专业人士根据标准规范监督检查施工各阶段质量及保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让第三方来评估工程的质量,依法规定工程的强制保险,这就使得工程质量保修不再是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