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也需要注意到反收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反收购行为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自然而然的逐步发展的,反收购有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承担公司应有之社会责任。在《目标公司反收购中的董事义务研究》一文中,潘路佳也中提出了,因为制度问题与现实利益纠纷的考量,反收购行为极有可能被管理层滥用成为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避和尽可能的降低来自公司本身的风险。
(三) 要约收购(Tender Offer)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企业、单位或自然人等收购方,为了取得目标公司的控股权,而向目标(被收购方)的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该公司股份的收购要约,以收购该公司的所有权(一定数量的股票)。收购企业、单位或自然人等收购方需要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发出收购所有者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按照其书面意见规定的收购条款、交易价格、事件跨度等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能够使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是这种收购模式(或收购方式)的重要特征,这帮助每一位股东有权利自主作出交易与否的选择,这种收购模式(或收购方式)直接把信息公开化,每个公司所有者(股东)的决策权是均等的,有利于公司所有者(股东)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策。
我们也要注意到随着要约收购而衍生的问题:由可能存在以低价收购剩余部分股票的情况,故而要求就要求收购方应该以收购大部分股票价格把按照要约规定的相同的比例的其余股票收购。
在英美等国家成熟证券市场上,要约收购行为占据了市场上收购行为的数量比较大的部分。原因是这种模式(或收购方式)有利于保障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开和公平。如果我们使用收购协议将标的公司的所有权(或股份)从意图出售获利方转移到另一方,那么无论是所有权(或股份)的转让对象亦或是转让价格都极易受到人为因素影响,因为协议中的转让价格通常由转让双方协商决定,并非二级市场直接交易,收购价格通常都围绕在公司、单位的每股净资产上下。这进而使得处于公开市场交易的的普通投资人难以有效参与,他们通常只能够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准入门槛较低的流通股,因此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市场中的流通股股价与协议中规定的收购的价格往往可能存在比较大的差别。而要约收购通过同一规定好的价格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这无疑是有助于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要约收购模式同样存在了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例如《证券法》第 90 条中所规定的,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 15 日后应公告其收购要约。但是,对于收购者到底在 15 日后的具体期限没有明确界限,这也是亟待解决的。此外,要约收购的优点,也决定了这种收购模式(收购行为)的履行成本高,收购方往往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的利益需要均衡的评估和分析,这也使得其绩效需要更深入的考量。
(四) 协议收购(Protocol acquisition)
协议收购是指由收购方与公司、组织等单位特定的股票持有人就收购该公司所有权(常为股票)的条款、价格、时间跨度等事项达成协议,收购人支付资金或其他期权,使得公司一定所有权(一定数量的股权)转移到收购方的收购行为。
我们需要注意到的事,协议收购与二级市场收购是有区别的。二级市场收购是直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进行的收购行为,而协议收购行为则是独立于集中竞价的二级市场收购行为之外的收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