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规划是乡村的社会、经济等长期发展的总体部署,是指导乡村发展和建设的基本依据。更准确一点,乡村规划指国家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一定时期内乡村的住宅、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在用地布局、建设要求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部署与安排[2]。国内外的乡村规划经历了相对漫长的发展过程,理论及实践的发展渐渐走向成熟。40332
1国外研究概况及实践
在国外,19世纪末西方国家编制城市规划为解决由于人口激增及贫困而出现的各类问题。英国霍华德等形成以空间规划为主“田园城市”理论,是一种社会改革方案,但当时并没有付诸实践。1909年,英国制定了《住房与城市规划诸法》,地方政府由此具备编制新住宅区发展规划的权力,从此城市规划走上法制化道路[3]。1947年英国将乡村规划纳入了《城乡规划法》,将城市与乡村土地统一管理。除了英国,其他国家在城市规划的发展的过程中也将乡村规划纳入规划法的调整范围,逐渐形成了覆盖城乡的法规体系,如德国的《建设法典》、新加坡的《规划法令》等。 论文网
在实践方面,国外也进行了大量的有益探索。如韩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新村运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日本政府发起一系列造村运动以及从1980年代开始,德国的乡村地区开始了自上而下引入专业技术人员与自下而上社区同当地居民和有关团体广泛参与结合的乡村更新规划[4]。通过一系列乡村建设实践的经验的总结,国外的乡村规划更注重农民的权益,乡村规划过程从“自上而下”的发展模式转变为“自下而上”的模式。
2国内研究概况及实践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逐渐开始并完善。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设乡村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国农房建设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了乡村建设处[5]。这时的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管理。而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是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8年《城乡规划法》的实施首次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体系 [6],新的《城乡规划法》将乡村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镇规划并列统称为城乡规划,而乡村规划分为乡规划和村庄规划[7],改变了原来的“一法一条例”(《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分别对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进行规制的状态,确立了乡、村庄规划体系的法定地位,使得城市和乡村实现了在规划立法上的统一 [8]。而在我国的规划体系的建设上,已经形成了以总体规划一一详细规划为主干的较为完善的规划体系[9],城市(镇)的发展从宏观至微观都得到了有效的指导,但乡村规划体系尚未有法定或权威的界定[10]。
在我国的乡村规划实践中,[11]葛丹东等认为乡村规划以经济发展为前提,其发展大致经历了雏形期、成长期、完善期三个阶段(图1)。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中国美丽乡村建设活动在全国范围的逐步开展,乡村规划得到各省市前所未有的关注,乡村规划理论的研究也取得时效性的进展。如浙江省实施的“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和美丽乡村建设活动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及理论经验。但将城市规划的编制思文和方法技术套用到乡村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导致了一系列问题,阻碍了新农村建设任务的完成。因此,厘清目前乡村规划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成为新时期乡村规划研究领域的重要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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