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和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环境税相关研究作为税收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和补充越来越受到重视。同时,国外各种环境税实施过程和效果的有关研究也肯定了环境税的正面效果的结论 。26051
在各国引入环境税收政策的过程中,不同时期给予了它不同的名称,如环境税(Environmental Tax)、生态税(Ecological Taxes)、绿色税(Green Tax)、污染税(Pollution Taxes)等,但对于环境税的确切定义一直以来并没有统一的定论。
在国际财政文献出版局出版的《国际税收词典》第二版中,环境税的含义被定为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或者是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所给予的税收减免,是与资源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各种税收和税目的总称。OECD和欧洲环境署认为,环境税是指政府征收的强制性的、无偿性的,且具有特殊的环境相关性的税基,包括排污税、产品税以及税收减免等。1996年欧盟统计局如此解释,环境税即为针对在释放或被使用时会对环境造成特定的负面影响的物质,对其单位使用量所征收的税。2000年的IMF报告认为,对于环境税的定义应包括庇古税、间接税、与环境有关的其他税收、对降低污染程度并能有效节约能源的设备和生产方法实行的低税率或加速折旧的条款中的一项或几项。这里我们认为,环境税是指政府征收的强制性的与环境有关的税基。
环境税的理论渊源最早可追溯到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其经典巨著《福利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Welfare)中论及的外部性理论。他认为企业从生产到销售的很多环节中,其行为或多或少都会产生不同的外部性,而企业的排污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正是外部不经济的典型代表。由于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无法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这就需要政府采取一定措施进行必要的干预,将社会成本强制加入到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使得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由此庇古提出,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程度要对排污者进行征税,用税收收入来弥补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之间的差额使得这两者能够达到平衡,这种税便被称为“庇古税” 。同时,对私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的企业予以一定的补贴。但由于其必须以税收和社会最优产出点上的边际外部成本相等为前提条件,需要确定污染损失的准确货币值,因而其具备更多意义上的借鉴作用。当前大多数国家在环境管理的时候采用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就是基于庇古的理论。论文网
而科斯处理环境问题的方法与庇古是不一样的,甚至可以说科斯理论就是在批判庇古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科斯认为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的方法来解决环境问题而并不需要通过征税,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0或者非常小,那么无论财产权属谁,经济的外部性都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当然,科斯理论也存在着许多局限性。首先在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发展中国家,该理论并不能发挥有效作用;其次,自愿协商方式还需要考虑到交易费用问题;再有,自愿协商的前提要求是产权为明确界定的,而事实上这是很难实现的。
外部性理论主要是关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或者接受主体的理论,同时还包括对外部性产生原因的分析,但是该理论并没有对外部性的物品的特征进行分析,而公共物品理论正正填补了这一空缺。在Samuelson1954年所著的《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中对纯公共物品的特性做出了明确的阐述,即认为某个人对某种产品的消费并不减少任何其他人对该种产品的消费,即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公共选择理论创始人Buchanan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提出,除了Samuelson所阐述的纯公共物品,还有只具有非竞争性或是只具有非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或混合物。据此,可将环境公共物品分为以下的三类:即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纯公共物品,如大气、河流、土地等;在消费上只具有非竞争性却能轻易做到排他的环境俱乐部物品或可收费物品,如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等;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同时却无法有效排他的公共资源,如公共牧场、森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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