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对“老年群体精神慰藉”的相关研究进行述评,同时亦简单叙述有关 “养老机构”和“老年社会工作”这两方面的文献。
(1)城市老年群体精神慰藉研究综述
1)国外研究情况
美国社会学家威廉•奥格本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就开始研究城市老年人的生活质量问题[1],并由此引发了西方学者开始关注精神健康对于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生活质量起到的重要作用。周绍斌指出在20世纪80年代初,西方一些发展较快因而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福利制度国家,如瑞典、德国等,就曾经出现过要反对养老中的“唯设施主义”的言论,提倡在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更要重视对其精神需求的满足。21926
2)国内研究现状
穆光宗教授在《老龄人口的精神赡养问题》一书中指出,精神慰藉的实质就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它存在着两个相互关联的层面:既存在微观层面的精神慰藉,也存在宏观层面的精神慰藉,或者说,精神慰藉既包括了家庭的精神慰藉,也包括了社会的精神慰藉,在微观层面上,精神慰藉要求儿女和孙辈能够对老年父母做到敬重孝顺、嘘寒问暖、承欢膝下,在宏观层面上,精神慰藉要求年轻人尊重、礼让和关心老年人,并且还提出了精神慰藉的三个文度,即人格尊重、成就安心、情感慰藉,分别应对于满足老年人的自尊需求、期待需求和亲情需求,在文中末尾他还提倡一个理念,即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要从“单一满足情感需求”转向“兼顾激发生命潜能”[1]。
针对这样的情况,赵建华,王倩,冯孟森等在《社会化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主观幸福感和抑郁情绪研究》一文中则指出,完善的服务功能、工作人员的照料、经济的娱乐活动使老人们避免了孤独及心理失衡感,减少了子女的牵挂和代沟矛盾[2]。
然而以上仅仅只是提出的相关建议,并没有在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服务中很好的投入实施。因此,耿香玲、冯磊发现“大多数老年人对社区精神服务的满意度比较低,精神生活单调成为老年人生活的主要忧虑;老年人在有了一定的精神需求问题时,依赖家庭成员的帮助或自我调节,很少通过寻求社区精神养老服务来解决问题;社区精神养老服务的设施和人员严重不足,无法提供充分而有效的精神养老服务” [3]。
(2)有关“养老机构”研究及“老年社会工作”研究
我国有关养老机构为研究对象的文献并不多见,大部分都作为老年人赡养模式下的一个子系统来做介绍。并且现有研究对实际服务过程及服务质量的关注有限,对老年群体需求(特别是精神慰藉需求)的回应程度不高,缺乏实证研究。
此外,现阶段文献中对于老年社会工作的探讨,对于老年人物质生活、起居照料等服务的研究仍占多数,同时学界主要集中于从理论上提出如何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政策等,较少从实际操作层面讨论如何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服务。
2. 核心概念界定
基于文献资料的梳理和实际研究需要,笔者对三个核心概念进行了厘定:
(1)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是社会养老专有名词,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它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也可以附属于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综合性社会福利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分支机构,通过为入住老人提供住养服务,进行健康管理,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以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增进健康、延缓衰老的目的。比如,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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