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性得不到充分保障
程序参与性得到保障是确保当事人其他各方面权力得以实现的前提保证。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虽然被害人的权利已经有所增加,但其在案件的进展程度中所发挥的作用还是相当有限。被害人不能及时的得到与案件进展有关的情况和各种阶段处理的结果等消息。另一方面诉讼程序上的一些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具体全面。被害人的意见不能被充分听取,其并不享有全部的案件控诉权力,这就导致其程序的参与性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2.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信息知情权也得不到充分体现
保证刑事被害人享有完全的知情权是使其能充分参与案件发挥作用的前提。但是在我国的案件审判阶段,法律的规定就不够全面,关于法院开庭审理后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的送达就忽略了被害人;还有在刑罚执行阶段,被害人对案件中被告人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情况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当都几乎不知道,也没有什么途径向司法机关获取或是发表自己的意见;这就导致了被害人对公诉机关追究犯罪的诉讼活动过程并不清楚明白的了解每一个程序,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信息知情权也得不到体现。
3.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立法模糊、概念笼统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指由国家给予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在不能从犯罪人处得到足额补偿的情况下适当的经济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被害人救助没有具体规定,但规定了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来获得赔偿,可惜我国的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里没有关于精神赔偿的规定。但我们认为被害人的赔偿应该是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这一方面没有直接规定,而且对于赔偿的比例标准等也没有具体规定。这就导致了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实践性大大降低,使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所产生的意义也得不到体现。
三、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司法的宗旨在于保障人权。2012年新修改过《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明确提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说明我国已深刻认识到人权的重要性。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对被害人权利的全面保护,是人权保障的一个必然条件,同和谐社会建设中“以人为本”理念相互照应。一个国家的被害人的人权都能被很好地保护着,那说明这个国家的法制程度也已经到达了一个很高的层面。
(二)打击犯罪,保证公平和正义
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可以更好地完善此原则而且更好地文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当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时,其身份立刻变为被害人,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地位变得不平等,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律对其中一方进行裁判来文护正义。被害人本人由于能力有限,很多情况下不能完全的保护好自己的权益,那么国家就应当发挥其作用承担起这样的责任,以保证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751届四中全会鲜明地提出和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7],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与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一致,都是为了文护社会稳定。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在情感和心理上就比较敏感,如果这个时候他们的权益还不能够得到有效地救济和保障,会加速他们与犯罪人的关系恶化,更加容易激发他们敏感的情绪从而对国家和社会的产生不满。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国家及时补偿可以很好地安抚被害人的情绪,通过保障受损权益又可以化解被害人的仇恨和不良情绪,并因此增加他们对国家的依赖和信赖感,以更好地文护社会安定团结,从而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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