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法官裁量分配民事证明责任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公平的需要
“法律决不可能发布一种既能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 实现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理念是赋予法官一切自由裁量权的初衷。法律为社会秩序的规则,然而法律无法囊括的一切行为,法律自身的确定性,造成司法过程中完全引用法定zhuyi下的证明责任显失公平现象的产生。法官自由运用裁量权,以公平与正义作为最高原则指导,依据个案特殊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实现个案实质中的公平与正义,使案件裁决得以与社会普遍正义观念相协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避免了完全法定zhuyi下证明责任显失公平的情形,使案件裁决得以与社会普遍正义观念相协调,有助于个案中实质正义的实现,避免了立法及司法过程的僵化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2.3 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发展轨迹印证了法官裁量分配民事证明责任的合理性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历史渊源不同,诉讼方法理论差别甚大,各法系在发展过程中成长起来的分配理论也有十几种,然而实现法律正义作为两大法系追求的目标却是一致的。作为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更多的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证明责任分配的权利,他们认为“个案唯一”,法官决断任何一个案件都要综合考虑政策、经验与特殊案发过程,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具有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禁止法官造法,但试图依靠立法手段的预测性来为一切案件提供证明责任的分配依据,已经很难适应现代社会各种新型案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分配双方举证责任,已被逐步接受并应用于社会实践中。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英美英美法系采取事实出发型诉讼,他们强调法官在诉讼中发现法和创造法的作用。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责任分配在实务上不存在一般性标准,在理论上也不应该有统一的分配规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判断。作为通说的利益衡量说提出,做出个别性决定时,应综合考虑的若干分配要素包括:(l)政策;(2)公平;(3)证据所持或证据距离;(4)方便;(5)慨然性;(6)经验规则;(7)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承担的证明责任等等。由此看出,英美法系不仅不排斥法官在分配证明责任时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且极力赋予法官这一权力,促其充分关注衡平各种利益因素,从而实现个案的公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