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0日,上海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平台发表的一篇微博,又一次触及了消费者的安全底线,微博爆料,经过记者多月的暗访调查,发现上海福喜食品公司在食品制作过程中使用过期劣质肉,而该公司正是麦当劳、肯德基等洋快餐的原料供应商。随着记者的深入调查,福喜事件又有了新的进展,福喜公司还不止一个生产基地,在厂区外该公司还有一个神秘的仓库,工作人员把其他品牌的同类商品运送进去,换成福喜的商标之后再运送出来销售。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洋快餐宠儿们的这次集体滑铁卢反映出我国的食品安全存在较大问题。与此同时,近期我国大部分地区频繁发生传播范围广、生产规模大的地沟油生产销售犯罪案件。实际上地沟油流入餐桌这一现象,很早就已经出现,据统计每年有上百万吨的地沟油流回餐桌,虽然我国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但“地沟油”事件依然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一方面反映出我们还没有从根源上打断 “地沟油”的产业链,另一方面暴露出我国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上存在不足和漏洞。
虽然国家、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已经提到战略地位,但单从法学界的研究而言,大多数的研究主题还是围绕食品安全的监管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救济等方面展开,真正涉及到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的专著并不多,因此研究构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预防法律制度,不仅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而且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文献综述
2 风险预防原则的源流和内涵
2.1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风险预防原则的兴起是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展开的,著名学者贝克教授曾形象的描述,后工业社会就是“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 ”。在现代化进程中,有越来越多具有破坏性的能量被激活,它受制于人类认知的缺陷,同时也随时会对人类造成致命的威胁。这时候,因为风险的存在,我们就需要一个预防风险的制度。
风险预防原则首先在出现在环境保护领域,逐步发展和完善后,很快交叉占据,在食品安全领域占有了一席之地。从国外来看,上世纪中期德国环境法中就有了预防原则这一概念。而在国际法中,1980 年颁布世界自然宪章第一次提出风险预防原则,直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发表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 时学者才对风险预防原则做了权威的定义,从此,风险预防原则逐步得到国际社会学者的广泛认知,并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初露头角,有学者开始把该原则运用到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上。
1996年起,欧洲许多国家集中爆发疯牛病、口蹄疫等疾病,引起了欧洲消费者的恐慌和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 。面对食品领域出现的问题,欧盟决定将风险预防原则引入到食品安全管理的过程中。1997年欧盟执委会颁布《消费者健康与食品安全》 ( Consumer Health and Food Safety ),文件规定,“在科学证据不充分或存在某些不确定的情况下,欧盟执委会将以预防原则作为分析风险的方针 ”。2000年欧盟执委会又发布了一项《预防原则》的通知,进一步论述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范围远不止环境法领域,它可以推广到任何对环境、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潜在威胁的不确定领域 ,而这里所说的不确定领域,显然包含了食品安全领域在内。依据2002年欧盟第178号规章 中的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对欧盟机构、会员国及科研机构等,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参与国必须共同遵守该条款。这一规定确保了该原则在欧盟食品安全领域内的推行和适用。次年,日本通过的《食品安全法》 中也添加了风险预防的原则。该法第4 条中 强调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性,明确表示要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