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仲裁在国内的案例不多,“平安星轮I运费、滞期费争议案”和“平安星轮II运费、滞期费争议案”则较为经典。在本案中,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纠纷并按照约定申请仲裁,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经过了所有当事人的同意之后决定把两个案件合并仲裁,并在审理后分别作出两个裁决书。在之后,其中之一的当事人向海事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法院认为,仲裁庭援用的《中国海事委员会仲裁规则》(《CMAC仲裁规则2000》)中没有对合并仲裁有着相应的规定,因此仲裁庭适用的合并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相关规定不符,遂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仲裁委员会组成两个仲裁庭,对两个案件分别进行重新审理后,重新作出两个裁决,其内容与前裁决完全一致,并得到了当事人的自动履行。虽然我国的仲裁法里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合并仲裁也并非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在国内各个仲裁规则里还是可以见到合并仲裁的规定。
二 合并仲裁概述
(一) 合并仲裁的概念与分类
合并仲裁是指为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需要,将已经开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仲裁程序合并起来,在一个仲裁程序中一并解决争议的做法或过程。1
合并仲裁又分为合意的合并仲裁跟非合意的合并仲裁。合意的合并仲裁没有太大的争议,是指各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同意把相互关联的案件合并审理的程序。非合意的合并仲裁还是存在一点争议的,是指各方当事人没有就合并仲裁达成一致协议,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下令合并仲裁。非合意的合并仲裁在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原则和仲裁的秘密性原则时则产生了一定的学理障碍2。文献综述
从程序上来看,合并仲裁又出现几种情况:首先是基于一个仲裁协议,对于仲裁事项的合并。比较常见的是请求与反请求的合并仲裁,一般出现这种的情况的话,反请求不超过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都会合并审理,超过的部分不予合并,会告诉当事人去申请另案处理。其次就是基于不同的仲裁协议的合并仲裁,这时对标的的要求就有了变化,需要要求标的是同一类的,或者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两个案件具有关联性,一个案件的裁决结果可能会影响到另一个案件的当事人的利益。此时这个案外人的地位就与民法上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很相似。
(二) 合并仲裁问题的理论分歧
合并仲裁有利有弊,外界对此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和观点,可以分为支持的观点和反对的观点。
支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首先合并仲裁可以实现仲裁的正义,如果分开审查的话,由于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的不同,很有可能出现几个相互矛盾的裁决,给当事人带来新的麻烦,而合并仲裁可以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仲裁结果,更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其次合并仲裁大大提高了仲裁的效率,可以避免因为案件分开审理而造成的某些不必要的程序的重复,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使案件更为快捷的解决。再次合并仲裁程序还能降低“中间商”举证的难度,更好的体现的仲裁的正义价值。
而反对的观点有以下几种:首先合并仲裁会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去合意的合并仲裁外,无论是法院还是仲裁庭命令进行合并仲裁都是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而且可能由于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而导致管辖权存在缺陷。其次合并仲裁违反了仲裁的秘密性原则,在原本的案件中加入其它的案件和当事人,使得仲裁的秘密性不复存在,从而破坏了仲裁的一大基本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