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公平正义需要个案的公平正义来实现。要想人们认同司法的权威,实现法律的公信力,就必然要司法裁判的公正来引领。 “公信”即普遍正义,“公平”、“公允”则属于个案正义范畴。如果法官能够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对案件进行认真公正的审判,使人们感受到公平正义后,必然能将法治精神、法治观念、法治意识灌输到人们头脑中去。人们必然会逐步把法治当成一种生活方式,法治平安中国就会由理想变成现实。
一、案正义的一般理论
(一)个案正义的概念及其特征
对于个案正义的定位问题,学术界有很多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个案正义就是在不同案件中寻求合理的差别待遇,事实上就相当于是一种“利益权衡”的要求; 有人指出,个案正义是司法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员需要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平等、正当地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还有人认为,真正的司法正义理念是由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相结合起来的,是一种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条件,以实现矫正正义为目标的程序正义。因此,个案正义到底应该如何定义这是不明确的,但是我认为以上观点皆有点空泛,对于个案正义,我试着做了如下定义:个案正义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的时候,在符合普遍正义的前提下,通过对案件特殊性案件的分析,解决属于当事人的特定情况,做出最有利于案件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判决。这个定义可以有如下的解释:1、个案正义主要是指法官对于特定案件解决的流程而不是一种司法制度。个案正义肯定是体现在个案中,而所谓个案就是指某一个特定的案件,它是具有不可重复性的,因此,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能根据这个案件的特定情况来做出相应的判决,这些不是法律可以直接规定的。2、个案正义是法律上普遍正义或抽象正义在诉讼中的实现。一方面来说,普遍正义是个案正义的前提条件,法官判案也是要在法律大背景下进行的,不能只靠自己的主观思维,因此,没有了个案正义,普遍正义实际上就是一种抽象的正义。另一方面来说,个案正义有自己的特点,是普遍正义具体化、个别化的表现。从而产生了一种特别化的正义判断。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3、个案正义实现的目标是要使判决最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个意思是说能使当事人获得最大利益的判决就是公正的判决,因为当事人本身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诉诸法庭,这就构成了诉讼的实质内涵。在个案中,既要注重原告的诉求,也要注重被告的情况,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后才能使“正义”真正被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