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竞合的协调模式论文网
虽然现代各国都采用了工伤保险制度来保证受害雇员的经济补偿,但各国由于各自的法制不同,其关于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竞合的问题亦有差异,主要有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偿模式四种。
3.1.1 替代模式
替代模式是指一种以工伤保险补偿替代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模式,适用该种模式,受害人只能依照工伤保险领取补偿金,不能选择依照侵权法主张民事赔偿,这实际上是剥夺了受害人的违约请求权。德国、挪威等国就是采用的替代模式。个人认为,德国运用该模式最为健全,德国之所以采用该种模式,其国内已建成工伤补偿、工伤康复、工伤预防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与中国相比较而言,德国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也先进得多,故其采用替代模式是完全合理的。除了工伤保险的补偿外,受害人还有之前的工伤预防体制与后续的工伤康复体制,工伤事故的受害人从中得到的补偿远远超过侵权赔偿得到的利益。该种模式的优点是节约司法资源,双方当事人可避免对簿公堂,劳动者对补偿数额具有可期待性,并且可以及时得到补偿金。
但是该模式也存在着缺陷。首先,工伤保险补偿不能使得受害人得到全部的赔偿,例如精神损失费。又因为我国的工伤保险费率偏低,受害人得到的赔偿金较少,相比较工伤保险的“填平原则”而言,侵权责任法奉行“完全赔偿”。而替代模式则会剥夺受害人请求侵权赔偿的权利。其次,该模式的适用会导致雇主对工伤事故的预防的懈怠,以及雇主侵权后免除赔偿的侥幸心理,也会导致第三人侵权的免责,实不利于社会稳定。
3.1.2 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工伤保险补偿和侵权赔偿中择一行使。这实际上是违约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请求权的竞合。也有学者认为这并不是真正的竞合,因为工伤保险补偿的义务主体有两个:侵权行为人和工伤保险机构,而侵权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仅有一人,所以这是一种“非真正竞合模式”。这种观点有两个问题。其一,其未能认清工伤保险补偿背后的请求权基础—劳动合同违约请求权,工伤保险补偿并不仅仅因为工伤事故的发生,否则该请求权根本得不到支持,因其根本没有请求权基础。我们应该认清工伤保险补偿得以适用的背后原因是雇主未履行劳动合同中保护雇员的附随义务,其请求权基础可以是《劳动法》第89条。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二者竞合的结论。其二,该观点未能认识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实质,民法学界对于二者的竞合主要存在三种观点“法条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依照“法条竞合说”的观点,选择模式其实就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该模式因其诸种弊端,现已被各国摒弃。表面上看,受害人有选择的自由,但是因为受害人往往有举证困难的困扰,即使胜诉,还有可能发生执行困难,所以受害人往往愿意选择通过工伤保险来获得补偿。因此,“该模式实际上剥夺了事故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除非它是为了在特定情景下,从根本上废除侵权行为责任,否则,在此种选择状态下,不存在任何合理的社会正义。”[ ]所以该模式在实务中操作甚为繁琐。文献综述
3.1.3 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是指当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以获得双份赔偿,即工伤保险补偿金和侵权损害赔偿金。该模式的优点就是劳动者可以获得充分的利益保障。但对于该模式,学者也多有批评意见,主要是认为该模式对劳动者保护太过,不符合公平原则。并且受害人获得的双份补偿的赔偿金总额可能超过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害,不符合保险法不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额外的利益的原则。但是笔者认为,一般工伤事故的发生,都会造成劳动者受到人身的损害,依据“人身无价”的原则,劳动者获得额外的补偿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