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预约合同在适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虽然预约合同有独立的含义并且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对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在我国民法体系当中,特别是合同法中对于预约合同并未有过多涉及,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研究。 所以由此产生了很多关于预约合同的疑难问题,有些疑难问题还体现频繁的出现在了现实案例当中。接下来笔者就去找出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2.1 预约合同当事人负有的义务
预约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预约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就预约合同享有了缔结本约合同的请求权还是磋商权,对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双方签订预约合同后即具有了缔结本约合同的请求权,则双方必须在未来确定时间内就约定的内容签订本约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便丧失了与他人订立本约合同的机会;如果双方签订预约合同后即具有了磋商的义务,则双方当事人仅需在未来进行磋商,未必需要订立本约合同,即可以继续寻找与他人订立本约合同的机会。所以确定预约合同当事人负有的义务是探究预约合同过程中需解决的一个疑难问题。
2.2 预约合同当事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当今的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发达,人们对于交易的方式,争取交易的机会以及计算交易的成本的观念日趋发达,展现出先进的交易理念。纵观世界各国的民法发展趋势,承认合同的开放性,促进和保护交易的进行成为合同法的主旋律。在我国民间的实践中预约合同早已运用广泛,但因为它的立法的滞后性,目前并未被我国的合同法所吸收。最高院的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可谓跨出了对预约合同规制的第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买卖合同解释》) 第二条明确创设关于预约合同的适用规则。但远远不能解决在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复杂多变的关于预约合同的疑难问题。当事人一方发生的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具有显著区别的,特别是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同。因当事人一方发生的违反预约合同的行为是应该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尚未明文规定,所以确定预约合同当事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是探究预约合同过程需解决的一大疑难问题。
2.3 预约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行为的处理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并非的人人都会遵循这一原则,一方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的行为时有发生。那么订立预约合同时,若一方发生欺诈行为该如何处理呢?按照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等要件来看,合同双方约定了未来具体时间将会订立本合同,且标的明确,该预约合同已然生效。然后由于双方还未签订本约合同,被欺诈的一方合同当事人实际上并未遭受太大的损失。但若是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在未来签订本约合同反而会使被欺诈一方的合同当事人遭受更大的损失。此时,对于预约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如何处理,以及保护被欺诈一方的权益,这是探究预约合同过程中需解决的一个疑难问题。
2.4 预约合同一方恶意履行订约义务的处理
由于在当事人订立预约合同之后至按照约定的时间订立本约合同尚有一段期限。在此期间,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主客观不想再签订本约合同但同时也害怕因违约而承担责任,便按期与对方当事人谈判订立本约合同,但在此过程中找一些理由不签订或迫使对方放弃签订本约合同,此种情形属于合同一方恶意履行订约义务。在实际生活当中此种情形也是屡见不鲜,但由于缺少明文规定,对于解决此类纠纷尚无定论。所以对于预约合同一方当事人恶意履行订约义务的处理方式以及保护受损害一方的权利,是预约合同法律适用中的一个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