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性
(一)市场交易安全的保护及秩序的维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应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及秩序,保护交易双方就买卖行为达成的意思合意,不因外来因素的影响致使交易行为毁于一旦。赃物进入市场流通,来源的违法性质不影响其作为商品的价值,即并不因行为人获取行为或方式上的违法就磨灭其作为可流通物品的性质或者价值。我们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不可能仅根据物品的外表,或者相对人的相关行为就可辨别出要交换的物品是否为赃物。消费者本着权益需求和对相对人的交易信赖进行商谈,双方手中持有的物品符合另一方的需求就会达成意思的合意,互相交换,以满足自己的需求,使自己的权益达到理性的最大化,所以其应当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如果因为受让人受让的是赃物,而否定这一交易行为,不论第三人的利益如何,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这一买卖行为却因此失效,对我国的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也是极大的挑战。尤其我国社会zhuyi市场经济的迅速,交易方式和种类类型繁多,否认赃物交易行为的有效性的同时,也会增加买受人对所有受让人的信赖危机,进而影响交易的效率和质量,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快速发展。而且赃物的流通并没有时间、地域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赃物的寻回或者确定是具体属于哪个原所有权人,都具有一定的困难性。对于原所有人即使享有追索权,因赃物归属地域或者行为人的不确定性而无法立即行使。而买受人即使拥有赃物,却对其没有合法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这种法律状态对于商品交易的安全和市场交易的秩序而言,是应该减少或者避免这种现状出现的。而且现在交易速度的加快和需求的变换,赃物的流通次数也不仅仅只是那么一两次,多次流转后到达的最终受让人时,坚持对赃物的追回,破坏的是一系列的交易行为和交易秩序,也会带来更多的利益纠纷和商业责任,这对于市场环境的稳定性而言,绝对是个不期待出现的现象。我们应该保护赃物经过买卖后形成的最终的财产占有现状,保护相关行为人和合法利益,不因不合法的来源影响赃物的交易的效力,给市场交易的发展带来更多的问题。
(二)物权的公示公信与公平原则
公示公信作为物权权利变动的外观表现的保障,在绝大多数的国家都奉行动产完成交付即所有权转移文献综述,不动产经过登记机关的实质性审查进行登记后所有权转移。为保护交易的进行和安全,对拥有交易物品的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进行外观的公示和信赖。即赃物为动产时,只要受让人占有物品就足够让其他买受人相信其是该物品的所有人;赃物为不动产时,只要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受让人时,没有人会怀疑该不动产是受让人通过诈骗、威胁或胁迫的方式取得该物权的所有权。故受让人基于因占有和登记的这种公示效力而产生的公信力,进行的买卖和交易,怎么可以不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且受让人基于这种公信力,不仅仅只是相信受让人是该物权的所有人,而且还拥有对该物品处分的权利,即受让人要出卖该商品时,买受人在物品符合其需求时理所应当地会买入,因为物品的公示产生的公信力不会因为来源的不合法而有所减少甚至磨灭,否则任何的交易安全都会有信赖危机进而影响交易环境的维护和发展。承认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不因交换的商品是赃物而否定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带来的信任感和安全感。而且也可以更好地平衡原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赋予二者同等的法律保护,这符合民法所追求的平等和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