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驳:1.主体资格不合法。证人证言是指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直接或间接的了解案件情况,对案件的事实情况所作出的陈述。证人直接感知案件的有关情况,而认定书则不然,它是以单位的名义呈现的,所以说认定书和证人证言的主体资格并不一致2.与现行法律相矛盾。证人证言应该是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证人证言是客观的,证人不能在对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出描述时掺杂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但是交警作出认定书时,却要结合案件情况,作出对当事人责任承担的推测。所以说将认定书认为是证人证言是很不合理的。
2.2.2 作为鉴定意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界对认定书的属性定位众说纷纭,而我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不仅具有客观性,还具有主观性,两者是统一的,但是八大证据中的其他证据一般都只具有主观性。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有这一特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所有交通事故证据进行鉴别、研究后所出具的书面意见。一方面,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借助相关仪器和工具并运用专门知识所得出的结论,因而这种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另一方面,事故认定书是由专业人员根据自身知识和经验作出的,它反映了专业人员的个人见解和意见,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 ]因此,如何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八大证据中的其他种类是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的,它们并不能掺杂任何个人意见。而交警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候则不然,绝不能仅对交通事故情况进行客观描述,交警们还要结合相关情况作出认定。
认定书和鉴定意见还有一个很大的相同点,就是它们都具有印证和补强的作用。也就是说,如果结合诉讼中案件的其他证据,而且它们之间相互印证,并没有不合理之处,那么这样就能有效的提高原有的一些证据的证明力,能够有效的帮助法官对案件事实有更深入的了解。所以说,将认定书认为是属于鉴定意见是合理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文献综述
3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救济
3.1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表现
目前,当事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对有异议的认定书进行救济。一种是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是实际上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很少会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另一种则是提起诉讼,提出对事故认定书的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法庭决定是否采信该证据。
我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救济制度的设计是不合理的,它与我国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相符合。具体有以下几个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