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而言,新《公司法》对全文进行了12处的修改,在资本制度方面,进行了三大修改:取消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成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这三大修改,大大降低准入门槛,激发创业热情。
与此同时,资本制度修改在带来诸多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本文将围绕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造成的新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试着提出一些建议。
一、资本制度修改的内容
(一)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新制度下,我国的资本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根据新《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外,股东无需在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一人有限公司也无需在公司成立时就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设立公司所需的相关的事项,并将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除了国务院有特别规定的,过去强制要求不同类型的公司有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被取消。对于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不再做出限定。
(三) 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进一步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不再需要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与实收资本,并且在注册登记时也不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
二、资本制度修改造成的新问题
目前,鼓励投资和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促进就业仍然是中国经济的首要任务。创业者可以以较少的出资设立公司,在充分考虑自身投资能力的实际情况下,自主约定投资额和投资期限,有利于投资者根据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随时投入资金,促进投资活动,特别是刺激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与此同时,在新法实施的一段时间内,必然会涌现大量的小微企业,在短时间内能够有效解决很多人的就业问题,能够有效激励市场,有助于调整经济结构。同时资本制度的修改,将使得投资者有更多的可支配的资金投入到日后的生产经营中,而不是拘泥于公司的注册资本,这既能提高效率,也能促进资金流通。
资本制度的改革虽然带来诸多积极影响,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之前并没有产生的新问题,这些新问题将对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需要我们给与及时的关注,主要存在这四个问题:
(一)产生大量皮包公司
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方面的一系列改革,创业者的投资门槛被降低,过去白手起家的梦想有了实现的途径,无论是中小投资者还是大企业家都热情高涨的去创办公司,与此同时,不可规避的是大量皮包公司的出现。旧《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实缴制是投资者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视为了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在涉及重大交易时必然会调查公司的注册资金时多少以及缴付情况,但是在新法的背景下,由于并不强制要求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就实际投入注册资金,使得注册资金变成了一个虚无缥缈的数字,任何人均可成立一个注册资金为百万甚至千万的公司,股东如果在日后并没有实际出资,这些公司变成了皮包公司。当涉及法律纠纷时,相对人即便是赢得了官司,但是公司或者股东根本没有财产支付,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极大的损害。此外,大量皮包公司的出现,将导致资源的闲置,也会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更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