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店主生前因经营网店而拥有的存货、机器设备和收入等,都是符合《继承法》关于遗产的规定的,理所应当可以由具有继承资格的自然人继承。所以,对于属于被继承人的与网店经营有关的实体财产,一旦被继承人死亡,均可由继承人获得所有权。那么剩下的问题就剩下了网店本身了。
3. 网店的遗产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法条对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中第7项性质上属于兜底条款,是《继承法》考虑到在以后社会发展中可能会出现无法将所有种类的遗产进行列举而作出的一个开放性规定。所以我们要论证网店属于遗产,就得论证网店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当然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是网店是财产,第二个是网店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3.1 网店是财产
什么是财产?根据王泽鉴教授的表述,财产是“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构成的集合体。而所谓具有金钱价值,是指得获有对价而让与,或得以金钱为表示者”。魏振瀛教授也认为,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由此可知财产可以表述为以下三种: 第一,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如手机、汽车等。在现实生活中家具、办公设备等都属于这一分类的有形财产;第二,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如专利技术、商标、著作等,属于无形财产;第三,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如商业秘密就属于无形财产。 那么依这些表述,网店属于财产吗?答案是肯定的。网店可以认为是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集合体,也可以认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财产具备唯一性、可流转性和价值性。每个网店的开设是店主注册账户得来的,账户的用户名、密码都是唯一的。特别是随着网店的交易量不断增加,店铺涉猎的范围越来越广,其商誉及等级也得到了提升,由此消费者的消费者也越来越多,此时这个带有巨大消费群体的账号就更显得稀缺。网店的可流转性体现在:若一个皇冠级别的店铺的店主想要转让店铺,该店铺的转让价格随着皇冠级别的高低而改变,当皇冠级别越高时,店铺转让的价格会更高甚至会高达十几万。虽然店铺的账号都是实名的,但网店店主只要将店铺的账号和密码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及时更改密码依然可取得网店。既然私底下存在有偿转让那就意着可流转性。网店是依靠网络载体而由公民独自占有的数据,虽然它是虚拟的,但网店可以进行买卖,具有商品的属性。这一数据本身虽然无法被人感知且在现实中也找不到与之相对应的实体存在,但是依靠相应的手段如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却能够被人占有和处分,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独立的与现实世界进行交谈,逐渐附加商业价值,这就意着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同时,网店的产生凝聚了店主大量的劳动力,店主需花费很多精力、智慧才能使网店一步步强大起来,它能够满足店主及广大消费者的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求,而且店铺可通过金钱转让,这些都表明网店具有价值性。上述种种分析都表明网店满足王泽鉴教授对财产的定义,同时也具备唯一性、可流转性和价值性,都符合财产的特征。所以,网店属于公民个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