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立案是行政诉讼程序开启的始发站,是行政诉讼的入口程序。若在入口这一步骤就给百姓设置各种限制,那么何谈解决争议,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
二、“立案难”的现状和对法治的负面影响
(一)由数据分析看“立案难”
立案环节受阻,导致很多行政案件无法进入法院大门,相对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近几年行政诉讼的数据能够充分体现这一问题。2011年至2013年、2014年1至6月行政诉讼案件被各地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数量分别为136361件、129583件、123194件、66543件 。一直以来,拥有十三亿人口的泱泱大国,每年的行政诉讼案件却大约稳定在十多万件。令人深思的是人口只有八千万的德国行政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是我国的三倍,而每年行政法院受案总数与我国几乎数量相同的瑞典,人口也只有不到一千万。诚然,我国行政案件数量一直维持在低水平,然而我们从现实生活可以看出,行政纠纷屡见不鲜,百姓的行政诉讼的需求日益扩大。所以,导致行政案件数量如此少的一大原因是行政诉讼立案难,大量的行政争议无法进入到行政诉讼程序。不可忽视的是,现实中,原告的胜诉率的低下、撤诉率和上诉率的不断上涨更是行政诉讼立案难的又一侧面体现。
现实生活中,很多百姓义无反顾地踏入看不到尽头的上访之路的原因就是很多行政案件进入不了诉讼程序,“民告官”之路行不通。当百姓运用法律手段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有些人可能会采用极端的手段去表达不满,例如自杀,生动案例即是日前7名江苏泗洪拆迁户在通过正常法律手段而诉求无望时无奈在中国青年报社门前集体自杀。每年信访案件高达数百万,而行政诉讼却只有寥寥的十多万件,司法的功能得不到体现,老百姓不相信通过司法可以维护合法权益,司法被撂荒是社会的悲哀 。
实践中的行政诉讼制度与其设计者的初衷相差甚远,许多立法上的美好愿望都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被异化、被扭曲了,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从应然走向实然的至关重要的步骤——立案,成了行政诉讼的“牺牲品”,使众多正当合理的诉求被拒之“门”外。
(二)“立案难”之负面影响
1、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拥有强大公权力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面临的是双方诉讼地位的严重不平等的局面,百姓敢状告行政机关的已是少见,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民告官能够胜诉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行政相对人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行不通,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维护受不法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之一,立案环节是行政相对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首要环节,立案意着行政争议进入了司法程序,法院将会给相对人公平公正的判决,民众的诉求将会得到满足。如果这一环节有了诸多障碍,就无法及时有效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也得不到实现。
2、法院司法公信力难以树立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自在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同时也是民众对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的心理反映或价值判断,表现为民众自愿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司法行为,以提高司法效率。树立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有助于消除民众心中对司法不公的疑虑,有助于正确引导公众面对社会纠纷时能够采取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有助于增加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从而实现社会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