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赋予了每位公民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但实际上人民群众想要提出自己合理的想法和愿望时,却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各种阻碍,很难实现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暴露了在执法环节中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问题:某些在基层组织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为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存在着不严格按照规章执行工作、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等现象。
(3)重要的驱动机制: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群众心理。由于我国民间法制意识的普遍不强,大部分群众不愿意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矛盾。很容易受到其他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和暗示,形成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观念,错误的认为只有得到上级政府的批示和表态,他们的问题才可以得以解决,所以经常可以看到这种事例:某工人因工意外伤亡,完全可以用法律的途径来获取应有的损失赔偿,但死者的家属却要纠结数十名亲朋好友聚集闹事,他们希望用这种方式来引起上级政府注意,从而获取高额的赔偿。群众的这种错误观念严重阻碍了我国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同时也是导致我国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的因素之一。
(4)导火索:具体的利益冲突。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企业经营亏损、转制、停产,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在工作安排和生活保障问题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二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部分群众由于土地被征用,或房屋被拆迁的征用补偿太低,以及关于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情况,没有出台或落实相关的配套政策;三是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和不断提高的环保意识所造成的矛盾,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渐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新的诱发因素。
(5)较低的信息透明度容易导致极端行为。“信息公开不及时和少数破坏分子从中煽动,而在关键时刻政府又不能有效、及时的缓解民怒,造成群体性事件一触即发。” [4]确保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是政府化解群众矛盾、进行社会危机管理的有效途径,以此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能够最大程度的使误解消除、流言停止。相反,对于相关信息的刻意隐瞒,不仅会阻碍相关问题解决的进程,还会带来更大的误解,甚至引起混乱,严重影响社会和谐,而且群众对于政府的不信任感就会加剧,使得局面更加混乱,最终有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虽然我国地方基层政府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条例,但是这些法律条例存在着几点缺陷:一是对于具体的权利义务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使法律制度失去了实际的可操作性;二是没有明确说明公开范围,存在极大的模糊性。所以这些法律制度的颁布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文献综述
二、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局限
当前我国的群体性事件是基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各个事件发生的导火索不同,其深层次原因也是错综复杂的。尽管各种事件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最终都指向政府特别是事发地的基层政府,突显出基层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上存在诸多方面的薄弱与不足。
1. 事前预防、预警机制不够完善
群体性事件的前期预防和处理工作不够完备,缺乏调查研究和事前控制。没有深入到群众中去调查人们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源,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有苗头性倾向的问题,没能做到早发现、早研究、早疏导、早解决。
由于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的特点,且造成的影响范围广泛,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对我国各级政府的管理构成了巨大的压力,虽然这一点已引起了高度重视,主要体现为一旦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各级地方政府能第一时间迅速加以处置。但是基层政府对突然发生的群体事件的预警认识还很不到位,一旦没有能够对群体性事件及时处理,就会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冲突,从而对社会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在中国频频出现,一方面,政府没有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没有能够很好地重视可能会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的事端。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对于事前预警的重要性没有很好的重视,导致在应对工作中处在了被动地位,一旦群体性事件突然爆发便会措手不及,结果只能导致事件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