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纠纷情况是最复杂的,但是从实践来看,并非全部的民事纠纷都要通过法院才能得到解决。为了充分地使用现有司法资源去化解更多的复杂纠纷,不少国家在不断探索很多化解纠纷的方法,比如仲裁、调解等等,当然诉讼仍是目前化解民事纠纷最基本的途径。中国对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从法律上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一般包括三种:一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财产权、人身权纠纷;二是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三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等。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各级法院中普遍存在着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对一些主管的案件会进行限制,比如最高院会对一些民事案件采取“不予受理”,这也说明了我国法院在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方面有着欠缺。
(二)我国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在新颁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了立案登记,这是对人们一直诟病的立案审查制度的一种积极响应。实际上,为了解决司法机关对案件不立,有诉不理,延后立案、年底不立案、人为因素左右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立案乱现象,之前尚未公布这一司法解释,许多地方法院就着手试行了立案登记制度。从立案审查制转向立案登记制,彰显了司法观念和司法技术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虽然立案登记制度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审查程序的进一步完善,对人权的进一步维护,但是任何一种制度总是在不断地完善中进步,立案登记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下面将对于立案登记的一些缺点进行分析研究。
首先,立案登记制度会使得当事人比较容易起诉,从而易引起滥诉,这会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降低。在该制度之下,一旦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符合法律条件,法院必须接受诉状,并且进行登记,再加上大量专业诉讼人才的出现,无疑会使得诉讼案件激增,在当事人中产生“谁都能告,什么都可以告,什么时候都可以告”的错误观念,大量的、没有必要的案件都会进入到诉讼程序中,这将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影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这一大局。
其次,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法院要面临不小的工作压力与挑战。大量的原本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或者原本可以由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的案件都涌入到了法院系统,加大法官的工作量。这对于目前基层法官流失严重的现象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立案登记制度并不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导致了符合形式要件的案件都将进入登记的范畴之内,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将会进一步的激增,这在无形当中进一步的增加了我国民事诉讼法院的案件审理的压力。而导致这一压力是因为随着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建立,法院立案审查部门的职能却并没有随之改变。案件大量涌入,法院“案多人少”,为了能控制激增的案件数量,进一步减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法院很可能将这一制度束之高阁,将立案登记制度仅仅控制在立法层面上。
第三,由于规定凡是符合诉状要求的,都应该给予立案,鉴于我们目前社会法制的发展,并不能保证提交诉状的当事人都是适格的当事人,还有很多人会被无端的带入到诉讼中来,这样一来,我国法治建设将会出现混乱现象。立案登记制度之所以会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出现瓶颈,最主要的原因还是这一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与我国诉讼条件与审查条件混同的局面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建立应当将我国的起诉条件和审查条件进行严格的制定和区分,只有这样才能将这一制度切实的进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