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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关于第三人成为责任主体的问题 · 1 8

    结论 · 1 9

    致谢 · 20

    参考文献 2 1
    1 1 1 1 引言引言引言引言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 但是近年来 , 我国的离婚率持续不断地上升 , 重婚 、 通奸 、 姘居 、 虐待 、 遗弃 、 实施家庭暴力等现象日益突出 , 已形成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 这些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 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的人身 、 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 而且还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 破坏了社会伦理道德秩序的基础 。 但遗憾的是我国旧有的 《 婚姻法》并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2001 年我国修改 《 婚姻法 》 时引入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该制度主要表现在 《 婚姻法 》 第 46 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 一 )重婚的 ;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 ①作为一项权利救济制度 , 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体例 , 填补了 《 婚姻法 》 的立法空白 , 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依据 , 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 本文试图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性质 、 功能和适用的研究 , 提出自己关于完善该制度的意见和见解。2 2 2 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2 2 2 2 . . . .
    1 1 1 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产生的背景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产生的背景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产生的背景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产生的背景
    2 .1.1 适应社会变化的需求稳定的生活 , 幸福和谐的家庭一直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 近些年来 ,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 在给我们带来极大物质满足的同时 , 也给我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带来了新的变化 , 其中就包括经常被我们提起的 “ 婚外情 ” , 同居 , 重婚 , “ 包二奶 ” 等不良的生活方式 。 这些不良的生活方式与我国某些陈旧的封建思想观念相结合 , 对我国的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念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同时对婚姻家庭关系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 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和谐稳定 , 是我们整个社会发展的保障 , 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 , 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基础 , 与我们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 而 《 婚姻法 》 承担着保护公民婚姻家庭利益的责任 , 对这些不良生活方式做出制裁 , 是 《 婚姻法》的应有之义。但是,关于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我国原有的《婚姻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据调研资料显示 , 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 ,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其中重婚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家庭暴力 、 遗弃 、 虐待家庭成员所占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 , 在某些地区其所占比例甚至过半数,成为造成离婚的主要原因。无过错配偶面对这些原因带来的家庭破裂 , 由于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 , 在身心遭到极大摧残的同时却得不到相应的救济 , 这使得法律显的苍白无力 , 严重影响了法律在公民心中维护公平正义的形象 。 同时还造成我国基本法关于保护家庭的规定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成了口号,无法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造成了人们对法律的失望。面对 《 婚姻法 》 的尴尬处境 , 社会各界都对婚姻法的修改提出了强烈呼吁 , 希望通过对过错配偶民事责任的追究,以达到弥补无过错配偶损害的目的。在国际上 , 许多国家都早已存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的已经达到相当完善的程度,比如法国 、 瑞士 、 日本 、 德国等 。 在对各国立法例借鉴吸收的基础上 , 2001 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婚姻法》中应运而生,为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2 .1. 2 道德约束的乏力在以德治国被大力提倡的今天 , 道德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 和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一样 , 道德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 , 并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着重大影响。礼法结合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由来已久,泛道德主义在封建时期中更是根深蒂固 ,统治者经常将道德上升为法律来约束民众的行为 。 但是 , 面对这些年来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和重婚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家庭暴力 、 遗弃 、 虐待家庭成员案件的不断攀升 ,仅仅依靠道德的约束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 道德只能 通过社会舆论 、 传统习俗和人的信念来评价人们的行为,最终能否落实依赖于人们是否能够自觉自愿遵守 。 因此 , 对于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的保护还要依靠于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 , 这样才能将受害配偶合法权益保护落到实处。2 .1. 3 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际需要我国 《 刑法 》 第 258 条 、 第 260 条 、 第 261 条分别规定了重婚罪 、 虐待罪 、 遗弃罪 , 使这些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得到制裁 , 使过错方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给无过错配偶带来沉痛伤害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制裁的标准 ,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又不能任意扩大刑法制裁的范围 , 法律规定出现了断层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这一不足 , 在惩罚违法行为的同时 ,也完善了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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