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案例中即使吴某感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但是除了跟店家理论外,没有别的比较有效地途径了。因为如果只是因为这钱进行诉讼维权的话,对消费者来说实在是不切实际的。所以,面对这种情况,大多数此类消费者选择了默默忍受。
此类案件的层出不穷,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显露出来,新消法中对这类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可以将消费者的小额分散利益聚集起来,统一提起公益诉讼,共同维护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作为一个单一的个体,在这段法律关系中,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许多不良商家借此由头不断地压榨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没有办法对抗商家带来的强制消费的情况下,也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新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公益诉讼消协制度的具体内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第7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此项条款赋予了消费者协会这个社会组织 公益诉讼的权利,这种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诉讼制度,是对保护集体利益的一个重要的设计。
此条款中不但明确了消协的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而且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主动向消协申请,请求消协为其提起公益诉讼,捍卫自己的权益。
二、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
(一) 消协作为启动公益诉讼的主体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协作为公益诉讼的主题地位在此条文中得到认定,而消协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具体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消协的本质特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协是一个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社会团体,它不但对有形商品和无形服务具有专业性,也有一定的组织基金,还有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的功能;也可以针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为其提起诉讼。消协有自己的律师团队,而且对于这方面有诉讼经验,为其成为公益诉讼原告奠定了基础。
从宏观来看,消协是我国最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但机制完善,而且成员的数量也很多,在过去的31年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中,累积了经验,更是有着大量的数据材料。作为许多消费者的组合,其在对弈大企业的过程中处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对单个消费者的保护也更加的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