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运动式治理的特征
(1)治理方式的运动性。运动式治理其实就是城管与摊贩之间的斗争,治理模式类似于“猫捉老鼠”。城管一来,摊贩就躲:城管一走,摊贩继续摆摊。为了整治某种市场行为或个别摊贩,在短时间内迅速地调集人员对某一特定地区进行临时检查。选择治理的时间也存在运动性。选择治理的时间与其治理时所采取的行为一样,波动性较大,没有特定的规律可循,这也体现了其运动性特征。
(2)治理手段的强制性。运动式治理倚重行政强制手段,以保证治理过程的顺利进行。城市管理职能部门为了在短时间内有效解决城市街头摊贩所引起的一系列环境、交通问题,会对摊贩采取罚款、没收材料设备等行政处罚手段,遇到不予合作的摊贩,甚至会出现辱骂和暴力行为。在有的地方出现驱逐摊贩和“禁摊”的现象,由于治理手段过于强硬化和粗暴化,使得治理过程中城管与街头摊贩之间关系越来越紧张,矛盾日益增多。
(3)治理时间的短暂性。运动式治理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标而发动的,强调短期实现,一旦达到预期效果立刻结束治理。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为了达到目的,会最大限度地调配公共资源以协助治理的开展。[4]所以,治理的时间越长,成本自然就会越高。出于这种因素的考虑,治理主体就会在最快的时间内结束治理。治理行为一达到预期目的,治理主体就会马上退出治理过程,认为这样能够在治理过程中实现最大的治理效益。
(4)治理效率的高效性。在治理过程中,运动式治理以高效率为导向,注重治理结果。城市管理部门为能够尽快且高效的实现治理目标,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和手段对街头摊贩进行强制性治理。运动式治理见效快,效果显著,符合治理需求,能够在短期内对维持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5)治理结果的反弹性。由于运动式治理强调在短时间内实现目标,注重治理效率而忽略其治理方式,导致治理结束后,治理前的情况仍不断出现,甚至比治理之前更严重,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运动式治理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治理结果只能短暂的维持,治理对象一有机会就会再次出现,所以运动式治理仍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治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