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乔丹的名字并不是他一生来就被众人知晓的,这是在他付出辛劳获得成功之后才使自己的的名字驰名国内外。而中国的体育公司在未征得乔丹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的做法是否欠妥?是不是已经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而乔丹作为外国人,他的姓名权是否可以受到中国法律保护,会不会与商标权引起冲突?这些问题将在本文中讨论的作者。针对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类似乔丹事件这样的将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行为,我们不难看出,这些都是市场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使然,它必然会扰乱我国经济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相关各部门都很有必要去正确地规范和引导“名人姓名的商标注册”这一行为,只有这样,才会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和保护企业自身的根本利益产生积极的影响。
2 姓名注册商标行为的性质
在当今社会,将姓名作为商标来注册似乎已然成为一种时代的发展趋势。而不管是选择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注册还是使用他人的姓名注册,都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姓名权,甚至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大学者 拉伦茨曾说过:“人的姓名的作用就在于它能帮助人们在包括法律交往的一般交往中去识别不同的人”,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姓名本身的识别功能与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在作用上是具有类似性的,这一类似性很可能对消费者对以姓名为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导,所以不少商家会选用姓名作为商标来谋取利益。在我国,人的姓名主要由不同的汉字构成。根据《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文字是构成商标的重要成分,这说明汉字组成的姓名自身已具备成为商标的可能性。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使用有汉字组成的他人姓名注册商标的行为却常常会触犯到他人的在先权利。而姓名权是在先权利中最可能被侵犯的权利。关于使用他人姓名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会构成对他人姓名或在先权利的侵权的问题,不同的人也有着不同的看法。目前的《商标法》和民法通则在这方面的界定也不详,这就使得姓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