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权是指当自然人、法人之间或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发生争执或出现不稳定状态,以方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裁决的权利。起诉权与诉权这一研究热点相比,在理论上其内容研究远不如后者那样百家争鸣,其概念也不如后者那样纷繁复杂。诉权被称为“诉讼法学上的哥德巴赫猜想”,原因就在于各种学说令人眼花缭乱,当前对于解决该问题存在巨大的挑战与困难,因此日本学者提出一种观点,即对诉权理论的研究,在制度层面不具有实际意义。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纯粹意义上的诉权在制度层面并不具有实际意义,因为这一理论及其抽象,难以在实际操作中加以应用,而与诉权有着紧密联系的起诉权就显得更贴近实际,更有助于解决问题。那么,我们不妨把起诉权作为诉权的下位概念或子概念,从理论和法律制度层面对起诉权加以研究,从一个特定的方向入手,将诉权理论请下神坛,对其在实际应用领域给予新的定位。
民事起诉权实质是为了更好的解决民事纠纷所设定的,其主要功能就是化解冲突、解决矛盾纠纷、保障民主权利,因此民事起诉制度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起着极其决定性的作用。民事起诉权的功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即若发生纠结,其不会自行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需要当事人做出起诉行为,即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因此,只有起诉制度才能致使当事人做出起诉行为,进入诉讼程序,使公力救济现实化,从而更好地解决纠纷、矛盾。第二,指引民事纠纷进入审判诉讼程序。当前民事纠纷增多,矛盾的解决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国家和社会秩序。因此,民事审判权有更有利于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矛盾。若要使审判权能够发挥最大作用,这就要求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起诉制度是连接纠纷矛盾与审判的纽带。
2.2 民事起诉权的性质
首先,民事起诉权是一种自然权利。自然权利,一般指人们平等享有的、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是一个人生存于社会中所依赖的最基础的权利。公民的自然权利主要由宪法以基本权利的形式确定下来,如生存权、健康权、人身权等。然而,当这些权利被侵犯或发生争议时,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与保护,它们就只是存在于纸面上的权利,形同虚设。正如英国法谚所说:“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公民享有起诉权是其他权利得到保障的基本前提,也是公民自然权利的必然延伸。
其次,民事起诉权是一种基础性权利。起诉权是公民权利得到救济的基础和起点,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而诉诸法院时,整个救济过程以起诉行为为始发点,从而展开诉讼权利、实现实体权利肇始点即为起诉权。因此,起诉权的有效保障是民事诉讼过程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是公民权利得到有效救济的基本前提,整个权利保障体系的基石。
再次,民事起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起诉权与实体权利有本质的区别,它是公民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也必然以诉讼程序为存在的基础,离开了诉讼程序的起诉权无从谈起。民事起诉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当前民事起诉权只能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这正体现了民事起诉权的程序性。
最后,民事起诉权既是客观权利又是主观权利。民事起诉权作为一种客观权利,首先体现在民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从而使得民事起诉权的内容与程序进行有具体的客观的法律依据;另外,当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民事争议时,起诉权便客观地产生了,当事人得以以起诉方式行使权利。民事起诉权的主观性则体现在当事人在启动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是依照其主观意愿,认为其权利受损或存在争议而行使起诉权,而实际情况还需由法院审理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