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国内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总结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提出一些建议,希望有助于推动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发展。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概述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含义
目前社会各界对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尚不统一。部分专家认为,社区矫正是指通过实施各种非监禁性刑罚及其他替代性措施,在社区中将社区资源充分运用于罪犯改造教育与矫正,是规避监禁性刑罚负面影响的一种罪犯处罚制度。还有其他人认为,社区矫正是法院判决选择的对犯罪的一种社区处理路径和监督性制裁,既能保护社区公众安全,又能促使未成年犯人早日重新回归社会,成为遵守法律的公民。
2005年我国出台《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以下合称“两高两部”)联合制定,对社区矫正作出了一个较权威的定义:“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在社区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办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降低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综合以上各种关于社区矫正的概念,理解其核心与重点后,我们可以归纳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内涵主要包括:它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的执行活动,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将部分未成年罪犯置于社区中,由国家专门的监督检察机构负责,利用社区资源,依靠社区力量,用来教育和矫正未成年犯的犯罪心理与行为,从而使其尽早顺利回归社会,减少社会的不和谐现象。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发展历程源Y自:751W.论~文'网·www.751com.cn
相对于发达国家和地区而言,我国未成年人矫正的开展进程虽然起步较晚,但特点也是比较鲜明的。尤其是近十多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果,国家刑罚执行体制不再只是单一化的监禁刑,而转变为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并存、并重。2005年1月,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的《通知》中规定,社区矫正的试点范围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逐步覆盖全国18个省市,这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正在完成由点到面的扩散,同时该文件还特地规范了试点工作中新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在文件的指导下,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开始了新发展、进入了新阶段。
部分试点省市在贯彻两高两部《通知》的过程中,同时也吸收了国外成功的先进经验,从自身实际出发,不断推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并通过实践摸索纷纷形成了一些较完善又特色鲜明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一是上海模式:即“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模式,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引入社工、建立社团,如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上海市阳光青少年事务中心、上海市自强服务总社等三个民办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来引导和帮助社区待矫正人员、吸毒者、社区青少年三类人群改变不良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恢复阳光生活的信心与希望,从根源上改造罪犯并预防犯罪。二是北京模式:即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社区矫正组织网络共同作用的模式,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刑事执法程序工作、基层司法所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与教育改造工作,并安排司法助理员和监狱警组建成专业矫正团队,充分运用社区资源,从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改造教育。三是江苏模式:该模式的主要工作理念是“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制定完善科学的矫正方案,以社区服刑人员为参与对象积极开展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并借用心理咨询机构、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力量,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使其重塑正确的“三观”和恢复健康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