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任何一门学科的产生都是建立在一定的预设之上,预设的成立与否直接关系着某个理论体系的成立与否。法律经济学则基于对人性的预设,即人是经济人,是机会主义的人,是理性人,是偏好的人。在这之中,最根本的是“经济人”的假设,“经济人”是自利的人,是理性的人,是善于计算的人,但并不是所有个体的行为都是自利的经济人,因此便有了强烈追求自身利益而采取不正当手段投机取巧的“机会主义”的人,有了能够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特定目的的理性人,有了受环境因素影响的偏好的人。56188
毕业论文关键词:经济分析法学,人性,假设
Abstract:Any one discipline generated are based on certain presupposition, presupposition is established or not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a theoretical system or not. Economics of law is based on the presupposition of humanity, which is economic, rational people, is an opportunist, is the preference of the person. In this way, the most fundamental is the hypothesis of "economic man", "economic man" is a selfish person, is a rational person, is being able to compute, but not all of the behavior of the inpidual is self-interest of economic man, so he has a strong pursuit of their own interests and take unfair means do things by irregular ways. "Opportunistic" person, the rational person can make their behavior comply with specific purposes, has been affected by the preference of the person.
Keywords: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Human nature,Hypothesis
目 录
1 引言4
2 理论预设之于经济分析法学4
2.1 经济分析法学的一般理论4
2.2 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预设5
3 法律经济学对人的行为假设5
3.1 经济人假设5
3.2 机会主义假设7
3.3 理性人假设8
3.4 偏好假设9
4.经济分析法学理论预设的评价10
结语11
参考文献12
致谢13
1引言
任何一门学科的成立都是先建立一定的前提预设,然后再在这个预设的基础上进行发展。譬如建造房屋,必定先打好地基。预设的成立与否直接关系着某个理论体系的成立与否。如果一个理论的预设被推翻,那么即使这个理论发展的再完备,这个理论体系也会轰然倒塌。预设之重要还体现在它是决定这个学派和那个学派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中国五千年的文化中,法家和儒家理论体系都很完备,然而导致这两个学派思想不同的根本原因则是两个学派的预设不同。同样,法律经济学内部有很多学派,它们的思想各不相同,导致它们思想不同的原因也在与它们的预设不同。
2 理论预设之于经济分析法学
2.1 经济分析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律经济学是有着多种名称的一门学科,它又被称为“经济分析法学”、“法和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的经济方法”等,狭义的法经济学一般是指20世纪60年代后形成的以芝加哥大学和耶鲁大学的一些学者为代表的当代法经济学(即波斯纳所谓的“新”法经济学)。 广义法经济学是指对社会中法律和经济现象两者之间的关系的研究。
法经济学来源于市场经济发达、法律体系繁密的美国。学术界比较公认的创立时间,则是20世纪50年代末60世纪初。现代法经济学产生的标志是柯斯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法律经济学自诞生起,不仅让古来的法学焕发出勃勃生机,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震动。对于这门新生的学科,批评和赞扬不绝如缕,然而法律经济学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展速度之快、学科交叉之成功、对理论和现实的影响力之大,确实令人瞩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