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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俨然如前所述,汉代已经存有保辜制度。根据《居延新简》可知,用兵刃、绳索、他物来自伤或者杀人的,予以囚刑,如果自伤、伤人且在二十日的辜限内出现死亡结果的,则由髡刑改成城旦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中也有这么一句:因斗殴致人损伤且受害人在二十日的辜限内死亡的,即构成杀人罪。而《汉书·功臣表》中这么一段记载:嗣昌武侯,元朔三年犯伤人罪且受害人在二十日内死亡,最后被判处死刑。这足以证明当时保辜制度的司法实践状况。按上述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足以说明汉代已经存有保辜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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