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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一事不再罚的立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19条规定:“对同一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和拘留。”即“对同一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只能适用一次罚款和司法拘留,当同一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违反多个民诉法律规范时,可以适用其他民事强制措施,但不可以适用两次及两次以上罚款及司法拘留”。从本条可以看出,一事不再罚原则在适用民事司法拘留中的具体体现是“一事不二拘”,采取的是“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只能给予一次一种或多种处罚,当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时,可以给予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的观点立场。

    (三)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评析

    尽管民事诉讼法把一事不再罚只作一项法律制度而非在总则中作基本原则规定,但是其不仅仅限制了对同一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司法拘留适用,为当事人维护权益,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也表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已以立法的形式全面覆盖我国的公法领域,而且也符合建设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的时代要求。民诉意见第119条关于对同一妨碍民诉行为不得连续适用司法拘留的规定,既是我国立法中首次规定“一事不二拘”,也是我国立法中对“一事不二拘”的唯一一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本条的后半条关于新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可以重新适用司法拘留,却成为许多法院“连续拘留”的依据。追踪其原因,是因为该条规定没有对“同一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在具体适用司法拘留时,对“同一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即“一事”的判断上就存在歧义。因此,为了解决“连续拘留”问题,一方面须从理论上探讨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一事”的认定规则,另一方面再由理论指导实践,从在法律规定基础上探讨对“同一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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