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此法出台之前,企业无故的裁员、与劳动者签订不平等合同、甚至不签订合同等情况的层出不穷。
1.合同签订率普遍较低
据有效数据发现,中小型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低于总数的四分之一,个体经营的签订率则是更低。所以说一旦出现了劳动纠纷,没有一纸合同的保障,劳动者往往很难去维护自己权利。
2.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
“据统计,大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一般都是一年一签或者是一年好几签。”[3]合同短期化,使得劳动者没有一个稳定的工作环境,对企业也会缺少归宿感和工作积极性,这从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来讲会受到一定影响。
3.用人单位利用劳务关系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劳动力往往是过剩状态,这常常使得用人单位会利用自己招聘员工时的主导地位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甚至用人单位往往会钻试用期的空子。那时在没有合同法明令前,拖延、克扣工人的工资,有的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还没有加班费。
4.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
关于派遣工只能存在于临时的、可替代的岗位,他和正式工有很大的差别。首先,正式工的档案在工作单位,即人事关系在工作单位,和单位签劳动合同。“派遣工的档案在派遣公司,即是派遣公司的人,只不过在工作单位上班而已。”[4]单位为了节省劳动成本逃避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派遣工的待遇比正式工要低很多,很多派遣工连正式工工资的一半都拿不到,有的单位克扣派遣工工资并且有还乱收费现象。
二、新《劳动合同法》的补充与完善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加重
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一些条例,更加倾向于劳动者的利益,例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来得及签劳动合同,那么双方都有一个月的时间来补签,这一个月从建立事实存在的劳动关系开始算起。如果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之前就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从劳动的当日算作是开始。新《劳动合同法》中还明确规定劳务双方有事实劳动关系并且满一年,就默认双方自动签订了没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中的这些规定,不仅仅从法律上面承认与规范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并且还加重了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的处罚办法,但有利于规范劳动关系。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门槛降低
“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明确合同终止的时间,但是不是意着就没有终止时间。”[5]“ 如果双方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或者出现了法律上规定的内容,那么合同可以终止。如果双方都正常情况下履行义务和职责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时,就要继续履行合同。”[6]在新法颁布之前,虽然有明确规定,但是一般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一旦企业不同意,那么双方就无法达成共识,合同很难有效地签订。“新法颁布之后,考虑到这一问题,就降低了此合同的签订门槛。首先: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商量之后,达成共识了,那么自然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7]其次: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要签订此类合同,或者当时的情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也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了更好地让劳动者掌握主动权,条例还做出了补充,当以下三种情况出现时,只要劳动者提出来,不管用人单位同不同意,都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第二:用人单位在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连续满十年,并且该劳动者距退休时间不足十年。”[8]“第三: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合同(注: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做出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