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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职务犯罪”,一般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便利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职权而实施的犯罪。“轻刑化”,简而言之,指就某种犯罪本来因对其给予某一标准的刑罚,而实际上却在其原本刑罚之下给予处罚的现象。具体体现为刑罚体系中惩罚总量的降低,轻刑、缓刑、假释的广泛适用等。 就其实质情况而言,指的是在罪案件处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重罪轻判,轻罪少判,微罪不判的处理结果。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轻刑、缓刑、假释正在被广泛的用于多数职务犯罪的案件。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判处职务犯罪,免予起诉或者适用缓刑的,大概占到全部职务犯罪案件的70%,也就是说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务犯罪轻刑化。在今年的“两会”中代表热议职务犯罪量刑标准,近年来70% 左右职务犯罪案件被免予起诉或适用缓刑,这不得不说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趋势非常明显。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臧世凯,最近关注了3个发生在不同地区的案件:第一个,受贿10万元,而且只受贿这一笔,被判了10年;第二个,受贿514万元,被判14年;第三个,受贿金额为300多万,判了10年。在臧世凯看来,这是不可思议的,显然在量刑的把握上有偏差。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贪贿10万元以上,就应该判刑10年以上了。而在实践中,贪贿几十万、几百万,基本上也是判10年以上。而涉案金额在几千万、上亿的,也差不多是无期徒刑。在职务犯罪的量刑把握上,各地不是很统一。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贪污100万与贪污10 万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出入,这就导致了贪污腐败难以遏制,官员宁愿多贪些也不愿意少贪或是不贪。所以,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了轻刑化的产生,如若不及时完善法律任由轻刑化发展,笔者认为,“轻刑化”本身也是一种腐败。 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二、导致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立法原因分析

    (一)职务犯罪量刑幅度过大,减轻处罚幅度不明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不难看出刑法在量刑幅度方面幅度偏大。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作了这样的规定:只要当犯罪分子个人的贪污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情况,就可以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当遇到某些情节严重的状况,最高可以处十年有期徒刑。从以上规定中,很明显可以看出一年至十年这一幅度跨越之大,然而这只是针对五千到五万的数额。在整部刑法中,尚无其余大幅度的量刑,比较罕见。这样一来,对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实乃之大。并且,对于具体应该怎样在实践中把握量刑并没有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指导。所以,在如此之大的幅度范围内,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凸显的淋漓尽致,对许多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对其量刑时一般都处以三年的刑罚,这给轻刑化营造一个合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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