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从战国时期起步并逐渐发展,此时的代表人物是李悝和吴起。李悝在法制上的最大成就是制定了《法经》。吴起的成就主要表现在加大执法力度上,他把中国古代法制兵刑合一的特点发挥得恰到好处。战国中期,变法革新成为各国必然选择。这一阶段的代表人物是慎到、申不害和商鞅。尚法是慎到最为重视的,他认为最重要的莫过于权力和威势。申不害强调的是“术”,也就是政治权术。商鞅对法治思想的最大贡献是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他抓住了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以一定的武力和手段使人服从;他提出了“法者,国之权衡也”的理念,把法律作为国家政治的权重,作为社会评价体系的最高标准;依靠严刑和厚赏把国民的思想、兴起与国家的目标统一起来,造就了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到战国末年,韩非提出了以法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填补了理论体系的空白,使体系得以完善;修补了以往理论的瑕疵,总结实践中教训。秦王朝建立之后,法治表现有:公布成文法,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法不阿贵”,“刑无等级”,“一断于法”等等。西汉时期,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独尊儒术”的建议,将“德主刑辅”作为正统的法制思想。魏晋南北朝时期,以礼入律,礼与法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是法律思想上的突出表现,这样使得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唐朝的法律思想在《唐律疏议》中表现的淋漓尽致,其内容非常之丰厚,主要体现在礼法结合、对“三纲”和等级特权的维护等几个方面。宋朝的法治思想,承继了儒家正统法律思想的同时也将黄老思想、理学思想融入其间。此外,官僚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迫切参政意识和功利主义思想也渗透到个中。多方面思想的融入赋予了宋朝法治思想鲜明的时代特征。元朝是少数民族政权,儒道为立国之本。法律制度上,“十恶”、“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都被继承。明朝统治阶级根据时势的变化和维护政权的需要,制定了更为严密的法律制度,有了更多创新的地方。法律思想也有许多新的发展,尤其是明太祖朱元璋倡导的“明刑弼教”思想以及君臣关于律例关系的理论,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影响不容轻视。清朝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与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礼教派之间的“礼法之争”,推动法律知识普及的同时也使中国在法律方面融入了世界。此后,法家法治思想不断地吸收新的东西丰富自身,一直发展到现今。
从法家传统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受到儒家“齐家,治国,平天下”观点的影响,以及历史局限性的关系,当时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都希望自己所主张的思想能够被君主认同并采用,继而可以受到器重以大展宏图。所以,法家倾力宣扬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立场基本上都是与君主或者统治阶级一致的,认为法律是为巩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这也就是“尊君”。“尊君”是推行法治、富国强兵的保障和目的,两者相互促进,在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与巩固的政治实践中统一起来。总的来说,中国法家传统法治思想归结起来就是一种符合社会形势,为巩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服务的一种“依法治国”理念。
3 中国法家传统法治思想的内容
3.1 注重经济发展
攘外必先安内,否则“以乱攻治者亡”。 法家认为要实现六国的兼并,增强自己的实力是必要的,依靠强力征服他国,主张“力治”。所谓“当今争于气力”,“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 他们认为明智的君主应该将关注的重点放在怎样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上,包括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这两者紧密相关,经济实力是否坚实直接影响国家军事实力是否能提高,而军事实力的强大反过来又能为经济实力更好的发展奠定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