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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按揭房屋的分割问题

    在我国,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具有浓重的名族特征,父母为子女的付出不仅仅是感情方面的,还包括财产的付出,甚至于子女成年时,父母也会无偿并倾其所有为子女购置房产,但往往不会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关于父母出资购按揭房的认定做出如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当一方子女的名子登记在房产证上的情况时就可以认定该不动产属于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若当事人能提供其他约定证明的除外”。就此规定而言,有的学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该规定是对按份共有制度的引入,冷酷的揭下了家庭关系和睦温馨的面纱,导致家庭成员的关系现实化、势力化 。界定为赠与双方的情况是:若房产属于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所有的,假如一方通过那时父母出资的书面协议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情况,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又有学者认为,在我国传统生活模式中,父母对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大爱,一般给予财产不会与子女进行公证、登记等方式。假如父母辛苦了一辈子为子女购买的房子在离婚时需要与他人分割,的确对购房父母有失公平。从心里和物质上都是对购房父母的伤害。因而,最为人性化的方式是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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