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涉及的行业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而这些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政策性,普通人一般很难掌握[2]。而且,渎职犯罪的涉案人员熟悉有关法律和政策,擅于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表现出很强的专业性和机智性。
(三)渎职犯罪手法隐蔽
渎职犯罪一般以职务行为作为掩护,两者有时很难辨别,而且渎职犯罪容易被当成工作上的失误,从而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简单的批评教育,最终导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四)渎职犯罪与经济犯罪的联系愈加密切
当前的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于对金钱的贪婪与渴望,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呈现出渎职犯罪与经济利益相挂钩的特征。与以前纯粹的渎职犯罪相比,这种新特征主观恶性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查处难度也更大。同时,多个有联系的部门相互勾结进行犯罪,并相互包庇,呈现出团体化的态势。
(五)渎职犯罪具有复杂性
渎职犯罪人员手中掌握一定的权力,处在一个严密又庞大的腐败网络体系当中,一旦某人“落马”就会牵扯到一大批公职人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他们想要保住自己的利益,就必须保护这个团体的利益,所以他们必须官官相护。为了保住这个利益团体,他们有时甚至设置种种障碍阻挠办案,这使得办案人员的工作很难进行,使案情变得复杂。
二、我国渎职犯罪的原因
渎职犯罪的原因有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大的方面的原因,即政治原因、经济原因、文化原因。
(一)政治原因
1.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权力的特点是权力过于集中,这就导致了单位的“一把手”可以一人说了算,没有人能够对他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因此,他就可以任意使用手中的权力。由于禁不住各种利益的诱惑,领导们便滥用手中的权力去违法犯罪。虽然我国设立了多种形式的监督,但是都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监督机构繁多,缺乏统一的领导与管理,没有形成相互协作配合机制。其次,众多机构监督范围重合,各机构之间相互推诿责任,使得监督出现漏洞。再次,大部分监督机构受到本地党委政府的管理,使得监督根本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最后,由于政府信息透明度不够以及大部分人民群众不够关心也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对政府工作及其人员进行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就更无从谈起。
2.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刑法对渎职犯罪的表述比较抽象,对渎职犯罪主体、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的规定都不够明确;渎职犯罪的刑罚单一,且只能适用自由刑,导致实践中轻刑化现象严重;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使得国家权力过多干预市场行为;关于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造成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主观性、随意性强;缺乏有关民主监督和预防渎职犯罪的法律法规,这使得立法上出现了法律空白。
3.公职人员管理制度存在弊端
目前我国对公职人员的录用制度存在弊端,笔试作弊,面试靠关系的现象普遍存在。对公职人员的工作评价机制过分强调政绩,这导致某些公职人员只管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民生;只注重发展数量,不注重发展质量,这种以经济利益建立起来的政绩,为公职人员大搞权钱交易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有的公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法犯罪,对其处罚往往以党纪政纪代替刑事制裁。这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逼迫”和“保护”着公职人员进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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